中国官方出台意见:避免“黑财”被转移隐匿
中新社北京4月9日电 全国扫黑办9日在北京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四项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就《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出说明。
这份意见共五个部分24条,从总体工作要求、依法采取措施全面收集证据、准确处置涉案财产、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及其他等五个方面对涉黑恶财产处置进行了规范。
陈国庆表示,意见有三个特点,一是坚持依法全面查清黑恶势力涉案财产、利益链条原则,实现执法办案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
“文件强调要深挖细查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组织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对涉黑恶势力组织和人员的涉案财产采取先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避免‘黑财’被转移、隐匿。”
陈国庆介绍,处置范围既包括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也包括成员的财产,既有扣押的在案的财产,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处置等值财产。同时也规定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是强调对加大了涉黑恶财产的审查、处置力度。
陈国庆介绍,实践表明,黑恶组织盘踞多年,其财产成份、类型和流转情况相当复杂,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要彻底摧毁其财产基础,就要从“已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查“财产属性”并决定如何处理,也要从审查认定的犯罪所得财产查“财产去向”等,并判断是否需要“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要将两种方法有机相结合,才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涉案财产属性难以认定”的问题,依法有效地对已采取措施的财产作出处理。
三是强调了公检法机关在打击涉黑恶犯罪、处置涉黑恶犯罪财产时要形成合力。
陈国庆介绍,要依法运用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没收等手段摧毁黑恶犯罪基础,强调了不同阶段政法机关的任务,特别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在案财产审查甄别。
他说,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就要逐步甄别黑恶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性质,明确权属关系,坚持抓捕涉案人员和查清涉案财产同步进行,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要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继续追缴的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财产也要依法进行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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