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顾雏军等再审一案答记者问
2019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判以挪用资金罪对张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的定罪量刑,均宣告无罪。
为使广大读者全面了解顾雏军等再审一案改判的重要意义及主要依据,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1.依法再审改判顾雏军案有何重要意义?
答: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本案系我院提审的一起涉产权代表性案件,各方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巨大。我院经依法再审后作出改判,意义重大。
(1)本案再审改判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和典型范例。原审认定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因分别犯上述一罪或数罪,被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等刑罚。我院启动再审后,对该案进行深入细致的全面审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了最终的公正裁判。从实体上看,原审错误裁判得到了纠正,现改判顾雏军、张宏只犯挪用资金罪一罪,对顾雏军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对张宏改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其他原审被告人均被改判无罪。从程序上看,本案从决定提审到再审改判,均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从约谈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召开庭前会议,从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全程图文直播,到今天的公开宣判,整个过程依法有序,公开透明,各原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均得到充分的保障,再审过程已成为向全社会传递依法治国正能量的一堂法治公开课。本案再审改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强决心。
(2)本案再审改判坚决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产权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本案再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对于原审认定的顾雏军等人在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充分考虑其历史背景和客观因素,不以犯罪论处;对于原审认定的顾雏军等人不按规定提供真实财会报告的行为,充分考虑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行为已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后果的客观实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原审认定的顾雏军等人挪用6300万元的事实,充分考虑认定顾雏军指使姜宝军挪用资金的证据不足,且无证据证实姜宝军从中谋取了个人利益等实际情况,不应认定为犯罪。这样处理,既体现了党中央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要求,又向全社会释放了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信号,对于激发企业家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本案再审改判切实坚持了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基本原则。本案再审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对原审认定的顾雏军等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宣告无罪的同时,对于顾雏军、张宏从上市公司挪用2.9亿元用于顾雏军个人注册公司的行为,充分考虑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金融和证券市场带来巨大风险,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客观事实,依法认定有罪并判处刑罚。这样处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实事求是、坚守底线、公正司法的坚定立场和有错必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不搞“一风吹”的明确态度,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彰显了公平正义,又引导企业家敬畏法律,不踩红线,遵纪守法搞经营,合法合规谋发展。
2.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