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位专家解读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
确保扫黑除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6位专家解读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
□ 本报记者 周斌
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意见。
6位法学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一致认为,出台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和精准办案、依法严惩之需,有助于统一执法办案标准,推动各地各部门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严惩恶势力避免扩大化
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具备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极大“潜力”。及时“惩恶”,是有效“遏黑”,防止违法犯罪造成更大社会危害的正确途径。
但什么是恶势力,各地在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基层一些地方存在“简单处理、沾边就算”的错误做法,出现了扩大化的苗头,将不应该认定为恶势力的行为认定为恶势力;同时也有一些案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因界限混淆而没有认定。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恶势力下了定义,即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注意到,与以往相关法律文件相比,此次意见对恶势力增加了“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表述。“这要求恶势力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特定的主观动机,对普通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安宁生活产生直接的危害”。
“如果实施了相应的违法犯罪活动,但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林维指出。
正如意见规定的那样: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合法债务纠纷等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这清晰地确定了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范围,排除了一般纠纷所引发的普通刑事案件成立恶势力的可能,避免了因为恶势力这一概念本身内在隐含的模糊性而扩大打击范围的倾向。”林维说。
在恶势力形成尤其是恶势力犯罪持续过程的认定上,此次意见较之前的司法文件更为严格,之前仅规定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而此次意见明确要求行为人是在2年之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林维提醒说,这一要求不应被理解为:只要在2年之内多次实施过3次以上违法犯罪,就要认定为恶势力,而是强调恶势力之所以成为势力性危害,要求其具有一定的时间延续性,其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过程的延续性、持久性和行为的惯常性。
“这就避免了那些持续时间还很短暂的团伙被认定为恶势力。同样,对于虽然实施了多次违法犯罪行为,但时间超过2年,属于在较漫长的过程中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林维说。
意见开宗明义,在第一条要求毫不动摇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之后,第二条便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林维认为,越是此类涉众、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越是需要司法机关能够有坚持、有定力,贯彻依法治国理念,落实罪刑法定原则,正确把握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的关系,宽严有据、罚当其罪,最终实现意见所要求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界定软暴力铲除亚文化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人们发现,有一种黑恶势力,他们没有明火执仗、打打杀杀,而是采取非法侵入住宅、摆放花圈、断水断电等手段,看似“不战而屈人之兵”,实则严重影响老百姓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恐惧、恐慌。这就是软暴力。
软暴力犯罪愈发成为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手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告诉记者,在对我国裁判文书数据挖掘中发现,近5年来,以软暴力的犯罪手法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达4275件。
“黑恶势力犯罪呈现出明显的日常活动向软暴力发展变化的特点。这种‘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的软暴力行为,往往在司法执法中形成了‘气死公安局,法院没法办,群众有意见’的局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靳高风说。
虽然软暴力越来越多的出现,但案件办理过程中,对采用软暴力手段的相应违法犯罪行为、涉黑涉恶组织认定,一直是法律适用的难题。
下一篇:短视频推出“防沉迷系统”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