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中国 >

大量收购野生动物 浙江“野味大亨”获重刑

2019-04-03 10:42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黑麂是中国特有的物种、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全世界仅存不足6000只。除此之外,夏某家还藏有国家二级保护

  全世界不足6000只的黑麂,他家冷库里有4只  大量收购野生动物,“野味大亨”获重刑

  黑麂是中国特有的物种、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全世界仅存不足6000只。但在浙江省常山县村民夏某的家中,却一次查获了4只,而且已全部死亡。除此之外,夏某家还藏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角鸮(俗名猫头鹰),以及豹猫、鼬獾、尖吻蝮、眼镜蛇等国家保护动物。

  为什么一个村民家里会有这么多野生动物?原来,夏某是一个野味收购贩卖者。随着侦查的深入,警方发现,他可是一个十足的“野味大亨”。

  村民家冷库令执法人员震惊

 

  2017年底,一家名为“让候鸟飞”的民间公益护鸟组织向常山县林业部门举报,称在该县天马街道村民夏某家中,发现大量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当林业局执法人员赶到夏某家中,打开他家的冷库时,不禁倒抽一口冷气:冷库里全是冰冻成小山一样的、死去的动物,虽然部分已被脱去了毛皮,但大量动物仍保存着完整的模样。比如当地山里常见的小麂,以及非常稀有的黑麂。动物们的身上都伤痕累累,有不少前腿骨折,明显是被猎捕工具所夹断,令人痛心。

  除此之外,在夏某家里还搜出豹猫、鼬獾、猪獾和已经被脱毛的猫头鹰、鹰等共计20余种野生动物活体、死体及制品,经清点总量共计314只(条)。除蛇类外,其他动物均已死亡。经鉴定,其中的4只黑麂、4只猫头鹰和1只鹰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018年1月,常山县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此案,承办检察官郑勤在初步了解案件后,非常震惊。“黑麂这种动物,我们小时候就听大人说过,颜色很漂亮,跟本地常见的小麂有明显区别。”郑勤说,经了解,黑麂仅分布于我国江苏、浙江、安徽和福建四省交界处,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前全世界的总数量不超过6000只。而夏某的家中,竟一次就搜查出4只。

  有大量“下线”的“野味大亨”

  这么多的珍贵野生动物,从何而来?

  面对执法人员的问题,夏某只承认这些全是他收购来的,再问及详细,便顾左右而言他。

  尤其对从自己家中搜出的4只黑麂,他要么说“没参加过培训不认识黑麂”,要么说“以为是小麂才收购来的”,而且称自己从来没给收购来的野生动物脱过毛。

  经调查,夏某今年56岁,以收购野味为生。难道他真的不知道这些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吗?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面对夏某“零口供”及核心证据不充分的困境,办案检察官决定自行补充侦查。

  在走访夏某的同行和一些村民后,办案检察官发现,夏某常年在芳村、新昌乡、球川镇等地从事野味收购生意,而且在当地野味贩销行业知名度很高。一些违法捕猎的村民捕获野物后,还常拿到夏某家人开的肉铺出售。

  除了常年大量收购,他还有很多分布在吃食店的“下线”。一旦有人私下要买野味,这些“下线”就会将买主介绍到夏某处购买。广泛的收购和销售“下线”,使得夏某在当地成为十足的“野味大亨”。

  “他不可能分不清黑麂和小麂”

  经查,夏某持有两本许可证——《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但两本证核准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中,除了王锦蛇等4种蛇类,只包括华南兔、野猪和小麂,同时,对经营利用的数量也有限制,并要求来源合法。显然,夏某家中搜出的大量野生动物,已超出核准经营利用范围。

  “作为一名有着20余年从业经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人员,他不可能不知道哪些是允许经营买卖的,也不可能分不清黑麂和小麂,更不可能不知晓黑麂、猫头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郑勤说,更何况,在夏某家中还搜出了没有脱去皮毛的黑麂,不管体型大小还是皮毛颜色等,都明显与小麂、黄麂不同,不可能“无法区分”。

  通过取证,办案检察官还得到了夏某在家中给疑似麂类野生动物去毛的视频。一些村民和同行也证实,曾看到过他从别处收购活体猫头鹰。

  在大量证据面前,检察机关认为,夏某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黑麂4只、红角鸮4只、鹰科所属物种1只,已涉嫌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全部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夏某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夏某最终表示认罪服判。

  死体野生动物如何处理

  “野味大亨”获刑,从他家中搜出的300多只野生动物死体该如何处理?

[ 编辑: 运营BX01 ]

中国金融领域第一媒体

更多服务
友情链接

京ICP备11011451号-1

举报热线:(010)12377

举报邮箱:xinhua_ljzjr#ljzjr.cn(#替换@)

合作QQ:1447260813

中国金融时报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0 - 2018 ljzjr.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