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提高
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提高
□ 王殿学
2010年,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使得受害人的权益受到了更全面的保护。然而,由于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没有特别明确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判差异较大,而且整体上赔偿标准低。
比如,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赔偿金的35%,但是因为没有就最低赔偿比例作出限制,导致有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时,精神损害赔偿只占人身赔偿的5.6%,而这个比例和具体的赔偿数额,不但不能抚慰无罪的人,更是一种二次伤害。目前只是在一些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中,比如钱仁凤案、陈满案、许玉森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在41%至69%不等。
从目前一些获得了国家赔偿的案件来看,一些短期羁押的申请赔偿人,所能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更少,而他们遭受的精神伤害并不少,他们仍然背负着严重的社会负面评价,遭受了家庭的分崩离析和事业的毁灭性打击。而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方法,显然更是无法抚慰他们。
甚至,因为刑事国家赔偿主要是人身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人身赔偿是一个比较固定的数额,精神损害赔偿弹性较大,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有时候会用增加比例和额外补偿的方式,来要求赔偿申请人不再要求追责,放弃一些权利等,又引发了新的不公平。
因此,为了更加公平,更加抚慰赔偿申请人,建议酌情提高刑事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