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进一步发挥破产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积极作用
中新社北京3月28日电 (黄钰钦)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8日在北京发布优化营商环境两条司法解释,分别就企业破产法与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作出规定。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建立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需要破除各类要素流动壁垒,促进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破产审判,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进一步发挥破产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据统计,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强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长97.3%;审结11669件,同比增长86.5%。截至2018年底,全国法院已经设立98家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今年初,深圳、北京、上海三地先后设立破产法庭。
“这次发布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明确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的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刘贵祥说。
针对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规定修改后,如何提升审判质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关丽介绍称,一是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的次数。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2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1次。”二是明确延期开庭的兜底条款。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明确为“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情况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这一规定增强了延期开庭规则的稳定性、可预期性。三是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明确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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