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并入医保 提升保障能力是关键
国务院办公厅3月25日公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意见明确生育保险基金正式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这也意味着从2016年启动的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经试点后正式落地。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见3月26日《北京青年报》)
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是把保障放在一个渠道、一个池子里,更有利于提高共济能力、减轻征管成本以及提高居民享受保障的便利。在该意见实施之前,大多数地方生育保险的征管都已经归口到了医保机构,只剩下基金池子没有打通。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无疑是大势所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朝着科学化的设计又进了一步。
生育保险并入医保,提升保障能力始终是关键。此次合并的思路是,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目的还是打破基金统筹限制,提高共济能力,减轻征管成本,这是可以预期的。而且意见还提出,居民生育保险的待遇政策保有连续性,合并后成色不变,而且享受起来更便利,如生育医疗费用医保直接结算。
不过,生育保险只向管理模式要效率还不够。目前生育保险在征管与保障上的覆盖面还有不小的欠缺,在征缴方面,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普遍存在生育保险为“育龄女职工保险”的认知。这既源于减少成本负担的下意识考虑,也源于生育保险以具体单位为统筹单元的管理机制,生育保险并未真正成为女职工实名制之下的福利。同时,也未从根本上消除“谁用女职工谁吃亏”的用工环境,也就是说,生育保险调节劳动权益和平衡生育保障责任的功能,尚未得到应有的体现。
这些应是生育保险制度与机制改革完善的方向,推动生育保险与医保合并应是契机与基本条件。未来,有必要在统一征管、统一基金的基础上,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统筹机制,提高统筹层级,强化用人单位承担生育保障责任的均等性,同时视医保与生育基金的状况,合理设置费率,确保在不增加用人负担的前提下,提高保障的福利;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支付管理机制,将女职工生育保障放在统一的大池子里保障,强化劳动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生育获得补偿的权利,进一步理顺用人单位、统筹基金和职工之间的关系,摆脱相互的掣肘与束缚,体现更充分的共担共济的保障特色。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