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存证真正“落地”还有多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以“着重完善著作权权利体系”为题在《光明日报》发表文章谈到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时,提到的时间戳、区块链等新兴技术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作者在文章中写道:“对于时间戳、区块链等新技术在证据规则中的应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开展调研,将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总结各地法院审判实践经验和调研成果,探索作出规定。”
事实上,从2018年开始,关于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存证领域的应用问题,即“区块链存证”就成为法律界讨论的热门话题,而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区块链存证在互联网存证案件审理中的法律效力。不过,在实践中区块链如何在法律存证领域具体落地,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探讨和解决。
“区块链存证第一案”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王清曾撰文指出,当前区块链技术的更新足以推动更大的产业改革,从数字货币领域向其他领域延伸。这就是现在的区块链3.0版本(指区块链在金融行业之外各行业的应用,能够满足更加复杂的商业逻辑)。
由于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共识机制与分布式记账等技术特征以及极难篡改的特性,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电子存证领域,被认为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但对于区块链存证的应用及其法律效力问题,则是2018年开始被社会所关注。
2018年6月28日,“区块链存证第一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宣判。在这起并不复杂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因为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并明确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审查判断方法,由此其产生了很大影响。
在该案件中,原告杭州某公司为了证明深圳某公司发布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在第三方平台上对侵权网页进行了抓取和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相关内容计算成哈希值(哈希值,又称“散列函数”。它把消息或数据压缩成摘要,使得数据量变小,将数据的格式固定下来)上传到了区块链中。
而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不仅结合区块链技术用于数据存储的技术原理,以电子证据审查的法律标准为基础,从存证平台资质的合法性、抓取侵权网页技术的可靠性、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等维度对该案件中的存证进行了审查并最终认可,还专门对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了解释。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2018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承认了区块链存证在互联网案件举证中的法律效力。《规定》第11条提及,“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有分析人士指出,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可信时间戳及区块链等固证存证手段进行法律确认。它意味着电子固证存证技术在司法层面的应用迎来重要突破。
2018年9月,杭州互联网法院上线了全国首个司法区块链平台,而北京互联网法院主导的“天平链”也在随后投入了使用。
区块链存证也应证明真实性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彦杰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区块链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已经较为广泛,如数字版权、金融合约、网络服务合同等方面,特别是在涉及数字作品电子数据固定的存证业务方面需求和应用比较大。“因为数字化发展至今,电子数据固定取证难的痛点,在很大程度上被区块链的技术优势给很好地弥补和贴合了。”
姜彦杰表示,传统的电子数据保全服务,电子数据本身存在可篡改、可删除、可复制的特性,由此导致直接将电子数据作为司法证据时,存在被破坏、被污染、被修改的可能性较高,从而降低了对该类证据证明力的评判认可度。即使是传统的公证处,也受限于技术工具和业务局限,没有在司法证据审查中对电子数据的取证、固证形成系统规范,进而使各地司法机关没有统一的审查标准。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