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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这个事儿辽宁要重点说上一个月!因为它太害人了!

2019-05-07 22:45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当前 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 涉及领域众多 “上网跨域”特点明显 形势不容乐观 为了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作为年

当前
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
涉及领域众多
“上网跨域”特点明显
形势不容乐观

【聚焦】这个事儿辽宁要重点说上一个月!因为它太害人了!

为了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作为年度重要宣传活动之一,辽宁省2019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5月7日在大连启动。
辽宁省2019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主题是“携手共筑·同防共治”,全省各市将围绕宣传月主题,聚焦当前非法集资“上网跨域”新特点,将民间投融资中介、网络借贷、私募基金、影视文化、批发零售、电子商务、房地产、交易场所、各类涉农合作组织、养老服务等作为重点领域,对利用互联网开展的金融诈骗和庞氏骗局,揭露其犯罪手法和主要特点,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聚焦】这个事儿辽宁要重点说上一个月!因为它太害人了!

据了解
2018年至2019年第一季度
我省新发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特别是投资理财领域案件高发频发
占发案总量的半数以上
案例
2018年3月,市经侦支队联合市公安局相关警种,共同侦办“巨金财富”非法集资案件。截至目前,巨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建、王某亮、张某龙、马某锦等7人涉嫌非法集资已经被刑事拘留。
2018年3月16日,金州分局经侦大队接到群众报案,投资到大连巨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金公司)的投资理财款到期后,巨金公司没有按约定兑付本金和利息。经审查,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金州分局经侦大队立即立案侦查。
巨金公司于2014年8月24日注册成立,实际经营人为马某锦,公司总部设在金州区,在大连市先后建立6家分公司。公司成立后,以做小额放贷业务为名,通过召开推介会、业务员和投资人的口口相传、公司业务员发放传单的形式,向公众吸收存款并承诺给付一定比例的利息,投资客户的资金以支付现金或刷卡的形式汇入马某锦等个人账户以及上海富友支付平台账户,投资期限为一年,年收益率10%至20%。至案发,公司账户已无资金,无法兑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涉及到全市投资人近3000名,无法返回的涉案本金金额1亿余元。目前,公安机关已经接受报案登记投资人1200余名,调取、固定涉案公司的后台数据、资金往来凭证和相关书证、物证,查控涉案资产,为追赃挽损做好铺垫。
非法集资经常披着不同的外衣
迷惑大众
对于非法集资小编有一些提醒

【聚焦】这个事儿辽宁要重点说上一个月!因为它太害人了!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如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理财”项目,务必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
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如何界定哪些行为属于非法集资,有什么明显区别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概念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存款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经常听说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涉及内容广泛,表现方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经常听说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有几种方法供大家参考:
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比如,目前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利率是4.35%,那么4倍就是17%,如果超过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就是骗取钱财。超高利润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如果承诺高回报,并在短时间内能够迅速聚集财富,这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利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2、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3、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4、一般来说,规模较大的非法集资活动都会通过媒体进行宣传、造势,增强社会影响力,具有非常大的欺骗性,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可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5、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6、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司法部门或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做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当你真的遇到非法集资活动受害了
应该向哪一些部门反映和举报情况呢?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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