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耦合
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整合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统筹经济金融工作全局作出的重大决定,既有深刻的理论支撑,又有强烈的实践需求,对于推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提高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能力,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耦合效应,是指两个或以上的系统通过各种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联合起来的现象,是在各子系统间的良性互动下,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动态关联关系。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耦合,正是通过银行业、保险业及其监管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从而联合起来产生增力的过程。我们应从思想上充分认识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耦合的内在逻辑,处理好新时代做好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的工作准则,探索下一步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的实施路径,确保达到党中央的改革初衷。
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耦合的逻辑解析
(一)从顶层设计看,落实了党中央防风险强监管的决策部署。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党中央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强化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是做好金融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银行业保险业监管优化整合,正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大措施,是顺应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求的具体行动,是健全金融监管体制、强化金融监管的重要安排,有利于释放监管耦合的增力效应,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强大的保障。
(二)从金融本质看,契合了银行业保险业的同质属性。在融资方式上,银行业和保险业都属于间接融资方式,在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发挥着中介作用。在经营模式上,银行业和保险业都是“负债经营、经营负债”,银行业主要通过吸收储户存款用于贷款获取利润,保险业主要通过借用保户资金进行有偿运营获取利润,两者自有资本占总资产的比重均在10%左右,杠杆率较高。在风险特征上,由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大量的储户和保户负有资金兑付和偿付义务,银行或保险公司的破产倒闭会给广大金融消费者带来直接损失,风险的负外部性极大,且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银行业、保险业在金融本质上的这些同质性或者说相似性,为监管耦合提供了根本依据。
(三)从监管方向看,顺应了银行业保险业融合的发展趋势。在机构融合方面,国有大型银行和大部分股份制银行基本完成对保险公司业态的全覆盖,平安集团、国寿集团、安邦集团也都以保险母公司模式实现对银行机构控股。在业务合作方面,通过银行渠道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以及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作为银保合作的主要模式不断深化,还在履约保险、住房和汽车按揭贷款、出口信用保险、出口押汇等方面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业务合作。在产品交叉方面,部分银行、保险产品功能趋同,如寿险产品发展出与银行存款类似的储蓄功能,成为“储蓄寿险”;万能险、投连险等保险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具备银行理财产品的功能。银行与保险深度合作、融合发展,伴生出风险相互交织传染,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些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也衍生出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等问题,这些都呼唤综合监管,成为监管耦合的现实需要。
(四)从监管基础看,遵循了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的核心要义。银行与保险监管在目标定位、理念原则、工具手段等方面高度相通,具有产生监管耦合效应的共同基础。在目标定位方面,银行与保险监管都致力于维护行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这其中内含着强化行为监管的基本任务,要求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在理念原则方面,国际通行的银行、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具有高度一致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分别制定的银行、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如巴塞尔协议Ⅲ、偿二代、监管三大支柱,均以“管风险”为基本导向,核心理念都是管资本,均要求资本能覆盖其面对的实质性风险,分别把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作为管资本的核心指标,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一整套监管规则和指标,实施有效监管。在工具手段方面,银行、保险监管均以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行政处罚为基本监管手段,特别是在近两年整治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的过程中,均以非现场监管精确制导、现场检查精准打击,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查重处,在重典治乱的监管实践中丰富和强化了共性监管手段。当然,在监管基础共性的同时,针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差异性,在具体方法与实践上还应探索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