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 终结辣条标准“南北之争”
辣条类食品或可摆脱垃圾食品身份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终结辣条标准“南北之争”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林银婷
前不久,《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发布。据了解,该《公告》是为了进一步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其中包括俗称的辣条类食品。
此前,辣条类食品的归类管理问题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8年9月,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显示,多款辣条产品均被检出含有不得使用的添加剂。其中,作为辣条龙头企业的卫龙公司回应称,按照生产地河南省的标准,其生产的产品完全合格。
原来,对于辣条类食品,河南要求参考糕点类、膨化食品类相关国家标准,湖北省要求辣条纳入方便食品进行管理,当时一度引发辣条标准的“南北之争”。
辣条标准各地不一
南北之争有望终结
《公告》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辣条类食品统一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凡与此不一致的,应当于2020年1月31日前调整到位。
统一归类有哪些好处?对辣条类食品行业有哪些影响呢?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说,辣条已然成为风靡中国的零食,仅2018年辣条产品的销售规模就达到了600亿元。但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标准,各地认定标准不一,既影响企业的发展,也让消费者无所适从。
郑宁认为,此次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归类,结束了此前各地由于对辣条的归类理解不同所产生的争议。其中对添加剂、含糖量、含盐量、脂肪的指标更加合理,有利于规范这一产业的发展。
在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朱毅看来,辣条分类、辣条中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解释和执行,此前已被行业利益绑架,想方设法地给辣条里各类可以不用的添加剂一个合法身份。监管部门应该依法依规执行标准,维护标准的尊严。
朱毅说,《公告》的发布标志着辣条标准“南北之争”的终结,今后辣条不论在哪里生产,卖到哪里,都要依照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统一更利于高效监管,避免之前因为归类各不相同,带来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冲突问题。
辣条名称五花八门
行业乱象亟须治理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当下市场在售的辣条类食品种类繁多,尤其是名字更是五花八门,比如卫龙、小牛排、嘴巴香、真牛、开胃丝、牛板筋等等,数不胜数。
此次《公告》规定,食品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理。食品名称要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不得使用低俗、误导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名称。标签标识的信息必须真实,不得虚假夸大,不得误导消费。
对此,朱毅认为,标签标识的信息必须真实,不得虚假夸大,不得误导消费,这是生产企业的本分。但由于辣条企业小散乱多,龙头企业又没有率先垂范的榜样力量,因此乱象丛生。在三令五申的重拳出击下,希望能减少和杜绝辣条行业的违规行为。“食品安全法对标签就有严格规定,该项规定是对食品安全法内容的重申,对于规范企业生产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具有积极意义。”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卫生问题饱受争议
期待新规规范正名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