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推送外汇政策红利普惠台资企业
中新社福州9月6日电 (叶秋云 余梓 刘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日前发布《福建省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向台资企业推送试点“升级包”,丰富福建省外汇政策供给,推送更为强劲的政策红利。
因距离近、亲缘深,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台商台企就积极布局福建。为回应市场更高开放水平发展诉求,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自2018年开展特殊经济区域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以来,外汇政策红利不断释放,普惠台资企业。
此次发布的《细则》覆盖区域范围更广泛,从福建省内部分特殊经济区域台资企业扩大至全省(不含厦门)台资企业,其中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和平潭片区外的台资企业可按照《细则》开展试点,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和平潭片区内的台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统一适用《深入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有关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细则》发布后,收入使用管理再优化,实行“先用备查”,企业支付或结汇使用资金后,自行保存有关证明材料供银行或外汇局抽查。
《细则》实施后,台资企业在办妥外债还本付息和外债账户注销后,除可向外债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外,也可向外汇局福建省分局辖内其他任一试点银行申请办理。
记者了解到,福建省特殊经济区域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一年来成效明显,试点业务金额突破4亿美元。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将持续深化改革,顺势而为升级试点政策,便利台资企业跨境投融资,促进闽台经济融合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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