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财险违规销售投资型保险等被罚 总经理任职资格被撤
华海财险违规销售投资型保险等被罚百万,总经理任职资格被撤
时隔近两个月,华海财险再次领到银保监会罚单。
银保监会7月13日刚刚启用的新官方网站披露显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海财险)因车险业务虚列费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违规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华海康盈等违法行为被罚。这一罚单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6月26日。
就处罚情况而言,华海财险合计被罚110万元,并被责令停止其营业总部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在人员方面,7名高管被警告及罚款,其中时任华海财险总经理姜南还被撤销任职资格。华海财险官网显示,姜南目前仍为该公司总经理。
具体来看,在车险业务虚列费用方面,2017年1月至7月,华海财险营业总部通过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报销资金后支付中介机构车险代理业务品质奖励合计559.08万元。所涉报销广告费等费用系虚列,财务数据不真实。时任华海财险营业总部总经理胡国栋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银保监会对华海财险罚款50万元,同时责令停止其营业总部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并对胡国栋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在人员聘任方面,华海财险拟任副总经理于晖(2015年11月6日印发分工文件,2017年6月30日免职)、拟任总经理助理唐海明(2017年6月28日印发分工文件),截至检查日均未获得银保监会的相关批复,但在实际工作中履行相关职务。时任华海财险董事长赵小鸣、时任华海财险总经理姜南、时任华海财险董事会秘书于晖、时任华海财险有关负责人唐海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姜南提出申辩意见:一是根据公司章程,总经理不具有高管任命和决定高管分工的职权。二是2015年3月,在其尚未担任总经理时,于晖已实际具有高管身份,未对于晖分工文件进行审批;2015年11月调整于晖分管部门,其无决策权,审批分工文件仅是工作流程上配合。三是唐海明违规任职时,其已不分管人力资源部,未审批相关文件。因此,其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于晖也提出申辩及听证称:一是调查程序违法,包括委托派出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未向其出示调查通知书及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未让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检查时间和检查项目超出现场检查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范围等。二是处罚事实依据不清,其履行的是董事和董秘职责,从未履行副总经理职务和享有副总经理的福利待遇,认定其在实际工作中履行副总经理职务与事实不符。三是其非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四是其已被免职,未造成危害后果,应当免于处罚。
不过,关于姜南对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申辩意见,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其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对公司领导分工有较大影响,直接参与唐海明任职决策和于晖部分分工文件的审批。二是认定于晖违规任职的时间始于2015年11月,姜南称2015年3月未担任总经理和分管人事部门与其在于晖违规事实中的责任认定无关。综上,对姜南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于晖对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申辩意见,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委托派出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符合相关查处程序规定;对于晖进行电话调查征得其同意,向公司出具了现场检查通知书,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予以确认;对于证明材料,可以根据检查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调取的相关电子证据均与原件核对无误,经公司认可并加盖公章;现场检查通知书明确检查期限为“暂定90天”,检查时间可根据检查情况适当延长;检查范围为“经营管理情况”,包含违规任命高管等问题。二是于晖在未取得副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情况下,分管多个核心业务部门或经营单位,并以分管领导身份对相关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审批,超出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畴,实际履行了副总经理的职责;其是否享受副总经理的福利待遇不影响对其不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情况下实际履职行为的认定。三是根据公司的领导分工文件,自2015年11月起,于晖违规履职时间长达20个月,事实清楚,其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综上,对于晖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银保监会决定,华海财险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的行为,对其罚款10万元;对赵小鸣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姜南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于晖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唐海明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