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出了交通事故 责任要不要“共享”?
北京的尚先生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伤人,这场责任认定明确的交通事故,因涉案车辆是共享汽车,使得事故后续的理赔变得复杂起来。伤者起诉尚先生、共享汽车公司、保险公司以及汽车租赁公司等索赔,法院一审判决尚先生、保险公司分别赔偿4.8万余元、11万余元。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尚先生提起上诉。近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一段时期以来,共享汽车出交通事故的消息屡见报端。以“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为关键词,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2018年以来,共有40起相关的民事案件宣判,诉讼涉及肇事方、受害方、保险公司、共享汽车公司等。
“共享汽车实质上属于租赁法律关系,在驾车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通常需要肇事者承担事故责任,除非共享汽车公司存在过错,否则不存在所谓责任‘共享’的问题。”日前,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共享汽车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疏漏,因投保不当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赔偿较低的,共享汽车公司应该承担责任。此外,考虑到与共享汽车发生事故后,伤者往往面临索赔难问题,建议共享汽车公司先行赔付,赔付后再向责任方追偿。
依“非营运”投保 保险公司拒赔
2017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尚先生通过手机App租了一辆停在街边的途歌共享汽车。在经过北京市朝阳区某路段时,尚先生驾驶的汽车撞上了正在骑三轮车的刘先生,随后刘先生被送往医院。经鉴定,刘先生构成十级伤残。
对于这起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尚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刘先生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为由拒赔。因涉事汽车曾被层层转租,案件涉及人数较多,各方迟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刘先生将尚先生、途歌公司、保险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以及汽车所有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主张在交强险范围内拒赔没有法律依据,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予支持。
不过,判决书指出,涉案汽车属于营运机动车,但其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故该车辆在商业三者险保险期内改变了使用性质,同时使用性质的改变增加了车辆危险程度,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我只是一名普通用户,即使存在实际使用与车辆性质不符的问题,发生事故也不应该由我承担责任,不能将赔偿责任转嫁到用户身上。”尚先生在庭上表示,即使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成立,也应当由途歌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以及汽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他们都有过错”。
“投保时还没有车辆行驶证,我们询问了车辆的用途,得到的回复是‘给大客户的公务车’,因此我们就给办理了保险。”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辩称,途歌公司是按照“非营运”给共享汽车投保的,但却将这些车以分时租赁的形式投入市场运行,实际上是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显著增加了危险程度,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共享汽车平台方,途歌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途歌公司在保险公司曾购买多份保险,前期的一些事故也得到了理赔,但后来保险公司开始以“车辆性质改变”为由拒赔,出于为消费者的考虑,途歌又按照“非营运”车辆进行了投保。“我们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此案为侵权法律关系,如保险公司免责主张成立,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途歌公司工作人员强调说。
因各方愿意接受调解,法院未当庭宣判。
法律关系复杂 赔偿问题“难解”
记者注意到,随着共享汽车的大规模布局和投入,一些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也频频发生。今年6月4日晚,湖南省湘潭大学校内东门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名23岁的男生驾驶共享汽车与一名推婴儿车的女子相撞,婴儿车内年仅1岁6个月的男婴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肇事者已经被警方控制。
涉事共享汽车平台——先导出行的相关负责人刘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涉事男子于5月14日考取驾照,按照平台及交管部门规定,只要用户持有驾照,即可通过注册并驾车上路。事故发生后,平台立即派湘潭分公司人员赶赴现场,与警方和保险公司对接,“希望受害者一方的损失能够降到最低”。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