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欧美进口四氯乙烯反倾销措施作期终复审调查
中新网5月30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30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9年5月3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资料图)中新网记者 金硕 摄
2014年5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5月31日起5年。
2019年3月29日,商务部收到宁波巨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和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四氯乙烯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四氯乙烯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9年5月3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32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公告称,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32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
公告提出,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信息、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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