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在深化国企改革中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立法
中新网沈阳5月24日电 (王景巍)近日,辽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并依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全国首部关于国资监管的地方立法。24日,辽宁省司法厅对外发布了《条例草案》的详细内容。
近年来,辽宁坚持把国企改革作为振兴发展之源,国企改革不断向深水区挺进。连续两年来,共处置各类僵尸企业达296户,厂办大集体改革有序推进,去年全省地方重点国有企业实现营业收入达4243亿元,同比增长10.7%,国资监管工作和国企改革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法加快推进管企业向管资本为主转变,创新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管理者的选用考核机制改革,辽宁省委、省人大将制定《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
值得一提的是,该《条例草案》首次对企业管理者进行分类分层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完善了国有企业管理者的选用、考核和管理制度。采取组织选拔、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依法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相应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并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建立健全企业管理者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维护和落实董事会依法选聘和管理经理层职权,并明确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建立健全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制度。
此外,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理。(完)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