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必须“零容忍”
食品安全监管必须“零容忍”
佘 颖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出台,提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这4个“最”,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坚定决心,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
2019年第一季度的食品安全抽检显示,我国食品检验总体不合格率为2.2%,特别是粮食加工品、肉制品、蛋制品、乳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大宗食品合格率稳定在98%乃至99%以上,我国食品安全基本有保障。
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从抽检结果来看,农兽药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污染等3类问题仍然突出,影响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诚然,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链条太长,食品安全很难做到“零风险”。比如,有时候农药兽药残留超标,并不是种植户、养殖户故意滥用,而是农药兽药本身的质量就有问题,用户们按照说明书使用也会有残留。
但更多时候,食品安全问题还是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而这些企业和商家之所以不太重视食品安全,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当前食品安全违法成本过低。
举个简单例子,每个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都会组织对食品企业进行多次抽检,并向全社会公布抽检结果。截至今年5月13日,已经公布了今年第15次抽检不合格信息。但是,在这么多次抽检中,不少电商平台和连锁超市多次被发现销售不合格食品,受到的处罚却只是“停止销售、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等,无关痛痒。有没有进一步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从通报中无从得知。
因此,食品安全监管必须“零容忍”。只有保持高压,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才能让相关企业不敢犯错。
对于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依法从重判罚。特别是行政执法要加强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要把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轻飘飘地停在“停止销售、整改召回”上。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这些年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很多都来自公众和媒体的爆料,而非监管部门发现。固然,全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量巨大,单靠监管部门的人力很难覆盖。但监管部门不能放松监管,一方面,需要积极推进“互联网+食品”监管,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应用,及时发现问题,用技术的力量提升监管效果;另一方面,可以激发公众社会监督的热情,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如果把全国消费者都发动起来,相信生产经营企业将会更加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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