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教育惩戒权删除“罚站罚跑”,惩戒权该怎么用?
新京报讯(记者 应悦)教师惩戒权一直备受关注。昨日(11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
教师可“罚站罚跑”引发争议
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广东在全国率先尝试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今年4月,广东省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提出中小学教师可采取一定教育惩罚措施,但未作出详细规定。
9月2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对教育惩戒权作出具体规定。初审稿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
初审稿同时强调,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初审稿公布后,教育惩戒权的细化内容引起热议,关于“罚站罚跑”是否属于体罚成为议论焦点。不少媒体称“罚站罚跑”对老师教育惩戒权予以了明确界定,有利于教育惩戒权落到实处。也有声音认为“罚站罚跑”要有标准,否则有可能成为变相体罚。
惩戒权规定下放学校主管部门
昨日(11月15日),广东省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引发争议的“罚站罚跑”条款删除,修改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
记者了解到,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对“罚站罚跑”的处理上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在不将此条具体措施写入条例的同时,也明确将教育惩戒权的具体规定下放学校主管部门,由其来确定采用何种惩戒措施。
据介绍,一审审议倾向于认为,原草案中的教育惩罚具体措施不能广泛适用于各年龄段和各教育类型学生群体,也不利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实际制定更有针对性和更合理可行的惩戒措施等,建议将具体措施删除,可以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
现状
教育惩戒权不明确 教师不敢管也管不了
近年来,学生及家长权利意识、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由于缺乏明晰的法律根据,不少老师在教育管理学生时顾虑重重。
厦门某小学二年级英语老师小花(化名)告诉记者,现在学校里大部分老师都不敢对学生进行体罚。“我们一般会先口头批评,如果口头批评没有用,最后只能联系家长。”小花老师告诉记者,自己所在的学校允许对学生进行罚站的处罚,但每次不能超过五分钟。
在厦门一所小学任教的小雅老师表示,自己很少会对学生使用惩戒手段,“最多就用小尺子轻轻打几下手,但这种方法也只对低年级孩子管用,高年级孩子也不怕。”小雅表示,现在的孩子老师不敢管也管不动,适当使用教育惩戒权可以建立教师威信。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教育惩戒权作出具体规定,中小学学生在学校犯了错,老师到底应该怎么管,亟待教育惩戒权明确界定。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告诉记者,按照《教育法》《教师法》有关规定,教师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教育惩戒权给予了肯定,但没有明确提出教师拥有惩戒权,更没有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权实施的条件及尺度,实施的方式、范围、限度及教育惩戒权滥用的后果以及可采取的救济途径等。
今年7月9日,《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但现阶段来看,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并没有受到上位法的保护。“老师有对学生进行管理监督监护的义务,但惩戒权仍未明确,从法律角度看,教师们实际上无法进行有效管理。”王兴华说。
建议
给予教师自主裁量权 让学生参与规则制定
如何把握好惩戒尺度是立法细化教育惩戒权的难点。对此,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教育惩戒权的细则时不应太过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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