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修订问责条例 更“严管”亦更“容错”
中新社北京9月5日电 (记者 梁晓辉 张蔚然)时隔三年,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公布。由13条增至27条的《条例》,丰富了问责情形、明确了问责程序,让严管更“严”;同时也引入“容错”机制,激励干部干事创业,体现“厚爱”。
严管更严
《条例》新增的内容主要集中于问责情形和问责程序部分。修订后,问责情形由原来的6项变为11项,其中凸显党的建设内容。《条例》规定,在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将被问责。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戴焰军说,长期以来,各地的确存在党的建设弱化的问题,《条例》此次有针对性地对此进行问责,体现出进一步加强党建的鲜明导向。“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不把自己建设好,就难以更好开展工作。”
另一类新增的问责情形是:在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等。有此类情形将被问责。
专家认为,此情形的增设意在解决与民众利益相关度最高的现实问题,将民众满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出发点,体现出鲜明的执政为民的导向。
程序更科学
修订后的《条例》在问责程序上更为明确。如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
专家认为,更明朗和更科学的程序,有针对性地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随着全面从严治党进入关键期,对问责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需进一步发挥问责的威慑作用,惩处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行为,另一方面,问责本身也需要更加完善,避免出现问责随意、泛化的情况。通过此次修订,中共对问责提出了更高的政治要求,“让问责这把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变得更加锋利”。
《条例》新增规定,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戴焰军认为,问责发挥应有作用的前提是要做到精准化、精细化问责,新修订的内容以现实问题为导向,将问责的程序更加明确,将有助于解决问责中尺度把握难度比较大的问题。
更加“容错”
此次《条例》的修订将“容错”机制引入其中,规定了不予免予问责的情形。如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等。
对此,庄德水认为,上述条款实际上是将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此前针对干部任用所论述的“三个区分开来”相关精神写入了条例,其实质是鼓励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大胆先行先试。“有助于培养改革行动派,推动改革政策的落实。”
同时,《条例》新增内容也提出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戴焰军指出,此条体现了中共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不能因为犯错就‘一棍子把人打死’”。他指出,要正确对腐败行为和被问责行为进行区别,被问责的情形不少是“无心之失”,而被问责再获任用后,在同一问题上二次犯错的可能性就很小了,这实际上是帮助干部成长。
“不能因为干部曾被问责,就对其不闻不问”,庄德水指出,对被问责后工作表现突出的干部重新进行任用,这也符合中共的选人用人之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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