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解除医务人员院外出手后顾之忧
完善立法解除医务人员院外出手后顾之忧
非执业地点救人面临“无证上岗”尴尬提供周全保障法律仍有空间
制图/李晓军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我建议在草案第九百九十六条中增加一个条款。”8月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该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分组审议时,卫小春委员在发言中专门提到了关于医务人员在非执业地点,比如高铁上、飞机上遇到紧急医疗情况施行救助的法律保障问题。
“法律应当为这种情况下伸出援手的医务工作人员提供更加周全的保障。要鼓励医务人员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伸出援手来抢救患者的生命,不能有后顾之忧,否则大家都不愿意做这件事。”卫小春说。
医务人员紧急救助乘客屡屡上演
8月19日,第二个中国医师节。当天,一则“高铁上乘客突发不适呕血 杭州一位女医生果断救人”的消息燃爆网络,成为今年医师节“最正能量”的新闻。
细心观察不难发现,近年来医务人员在公交车、高铁、飞机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救治突发疾病乘客的事例比比皆是。记者粗略梳理后发现,仅最近三个月就发生了多起医务人员医院外紧急救助的事件——
8月7日,湖北省妇幼保健院甲乳外科医生王蓉在飞机上急救了一名3岁幼童;7月29日,山西省寿阳县医疗集团中医院内二科副主任医师赵保元在飞机上成功抢救了一名心脏骤停的乘客;7月14日,福建厦门弘爱医院眼科医生林水龙在高空中果断出手,一位急性癫痫发作的男性乘客获得及时抢救;6月28日,在西安飞往广州的航班上,一位怀孕40天的孕妇突发呼吸困难,在西安交大一附院新生儿科主任李晖救治下转危为安……
离开岗位依旧及时施以援手,医务工作者的善举充分显现了医德之美、敬业之坚、仁爱之心。这充满正能量的一幕幕,也赢得了全社会点赞。
但之后发生的尴尬一幕却也不得不提:和之前很多医务人员在飞机或火车上的救人经历一样,在成功救治乘客之后,李晖被空乘人员要求出示证件证明自己的医生身份,空乘人员还拿出了很多表格让李晖和病人填写并签名。由于是去参加会议,李晖并没有随身携带相关证件,最后终于在手机相册里找到一张证明自己是儿科博导的带有医院公章的照片,拍照存案后才予以放行。
而这一幕,似曾相识。
3月17日,从贵阳开往北海的D3563次列车上有名旅客突发疾病,紧急状况下,正在列车上的女医生陈瑞及时伸出援手救治。但随后列车工作人员却要求女医生出示其医师证,并要求医生写出情况说明,事件发酵后在网络上也引发了不少讨论。此事一出,舆论哗然,最终事情的结局发展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客运段官方微博发帖向陈瑞公开致歉。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但救人后却被要求证明医生身份,难免会伤了施救者的心。”在查阅大量资料后,身为省政协委员的李晖还就此事专门向陕西省政协提出多项建议,呼吁国家立法或制定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通过法律呵护救助者的善良和正义,给施救者吃下一颗“定心丸”。同时,应加强公共场所工作人员紧急救护的能力,完善国家公共交通旅客急救体系,简化施救人员身份的认定,避免医生救人后出现“无证上岗”的尴尬。
医生院外救护不同于常规救治
一方面,医务人员紧急情况下在非诊疗场所救治突发患者的行为收获了不少点赞。另一方面,好心医生出手相救反倒遭遇“无证上岗”的尴尬。此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社交网络中甚至出现了一些质疑医生抢救方法的声音。虽然目前报道的救人实例都是以“皆大欢喜”的结局收场,但万一抢救失败,医生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实际上,针对此,民法总则中有所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指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被业内形象地称之为“好人条款”。
“这也应当适用于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在列车、飞机等场所对患者自愿施救的情形。”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刘炫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此时虽有诊疗行为,但不宜再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受助人之间视为医患关系,而是医务人员利用自身专长(诊疗技术)为受助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成立无因管理关系。
刘炫麟进一步分析说,无论是在列车上还是飞机上,医生在医院外进行救护都不同于医院内的救治和常规的救治。因为紧急情况下的救治往往没有更周全的时间去考虑,而且也不像院内救治时还有团队协作、品种更全的药品以及医疗器械的检查等来支持和辅助自身的诊治。因此,立法理应对医务人员在院外紧急情况下自愿施救的注意义务要求较低,否则难免会强人所难。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总则中的“好人条款”并没有包含“但书”内容,这种一刀切式的规定在立法中并不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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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