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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将加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查处

2019-08-29 22:26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9月1日,《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

  中新网杭州8月29日电(赵晔娇 刘丹丹)9月1日,《浙江省走私综合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新规突出关注流通领域贩私问题,尤其是对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的认定和查处,并对非法经营成品油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浙江省政府新闻办8月29日举行专场发布会对此作了详细介绍。

 

  浙江地处东南沿海,海岸线漫长,沿海岛屿、海港码头和江河入海口情况复杂,邻省陆地交接口较多,走私自然条件比较便利。近年来,浙江省反走私形势严峻,呈现出走私物品多样化、走私地域扩散化及走私团伙规模化、智能化等趋势。今年上半年,浙江省公安机关共查处涉及成品油走私案件78起,查获成品油1.7万余吨,查处了一批象牙等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为打击日趋严重的境内贩私行为、弥补法律制度欠缺,《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于今年8月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此,浙江也成为全国首个出台反走私相关规定的省份。

  “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进口货物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指出,上述行为同时违反食品安全、药品、烟草专卖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

  《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但是,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烟草专卖品、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货物,则由烟草专卖、林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查处;公安机关对查缉到的成品油案件可按照该规定直接查处。

  另外,《规定》还着重为打击成品油走私提供了法律依据:经营单位或个人运输、存储、销售成品油,在被检查时既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出示合法来源进口证明,也不能出示出库单、运单、购买发票等境内成品油的合法有效证明,同时无法按照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的,按照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成品油经营行为查处。

  此次《规定》也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反走私数字化建设等综合治理措施作了明确表述。

  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高屹表示,2018年浙江省在全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中位列第一名,近年来反走私综合治理中尤其重视夯实基层基础。

  反走私工作的链条长、环节多,涉及海警、海关、海事、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工作。对此,高屹指出,要强化部门打击合力,并把“查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构筑“购、运、储、销”全链条的闭环打击。(完)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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