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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新规 上海“亮剑”科研不端行为

2019-08-29 03:50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科研不端行为在查实前,投诉举报所涉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受理、评审、立项、批准等业务

  出台新规 上海“亮剑”科研不端行为

  刘思江 本报记者 王 春

  抄袭论文、伪造数据、篡改结论……近日,上海市科委公布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行为挥出一记实拳。据悉,这是省市层面出台的首个针对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文件。

  《办法》指出,对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购买、代写论文等科研不端行为,个人或单位可以通过邮寄信函或者网上提交的方式,向市科委进行投诉举报上海市科委表示,将在受理投诉举报后,依法开展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同时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市科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科研不端行为经查实后,上海市科委可以作出行政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或撤销项目、撤销已批准的事项、限制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为了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还规定市科委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科研不端行为在查实前,投诉举报所涉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受理、评审、立项、批准等业务进度不受妨碍。如调查后未发现被调查人有科研不端行为,市科委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公开澄清,以消除因投诉举报对其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对于投诉举报人,《办法》规定,如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调查处理或者给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市科委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投诉举报行为涉嫌违法违纪需追究相关责任的,应当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海市科委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会做好举报人的信息保密。“我们鼓励实名举报,并提供明确证据和线索,但不容忍乱举报。”

  (科技日报上海8月28日电)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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