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为基金会对外合作束上“紧箍”
社会组织一定要慎重对待自己的合作对象,防止“搭错车”。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
□ 本报记者 张维
以“慈善”“公益”为名,行牟利之实,这样的基金会运作之路越来越多地被堵死。
近日,民政部在加强监管方面再下一成,对一些基金会只挂名不监管、违规参与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违规行为发出禁令,提示基金会要树立良好的品牌意识,注重高质量发展。“基金会在开展合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专项基金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民政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基金会”名头显然已不再“好用”,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正在将那些可以利用基金会“做事”的漏洞一一补上。
以慈善之名欺诈敛财
7月13日,郭美美将刑满出狱。
郭美美凭借一己之力搅动了整个中国公益界,激发了民众对于红十字会捐款去向问题的舆论狂潮。
如果说郭美美利用慈善机构包装自己,或只是为了让自己看起来“熠熠生辉”,后果尚在其意料之外的话,那么,有人利用“基金会”的名头下了很大一盘棋,其严重危害后果则正是其刻意追求的不择手段的牟利。
今年3月底,多个顶着“国字头”名号的“基金会”运作民族资产解冻的骗局被民政部和公安部揭开。
在公安机关先后侦破的多起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中,不少是犯罪分子打着社会组织的名义如“中华民族爱心基金会”“中国梦想启航基金会”“中华民族扶贫基金会”等,通过伪造政府公文、证件、印章,编造“民族大业”“精准扶贫”“慈善富民”等所谓公益慈善项目,利用微信群等方式发展人员、实施诈骗。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活动诱惑能力强、蔓延速度快,严重侵害群众财产权益,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张凌霄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类似的以“慈善之名”行“不法之实”的情况非常多,犯罪分子利用慈善的感召力,打了一手“感情牌”,借助新型传播方式,喊着“爱心公益、慈善互助、精准扶贫”等口号,进行洗钱、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以慈善之名欺诈敛财,用“情怀”加利益诱惑公众参与,非常具有迷惑性。而“基金会”,则成了犯罪分子“完美的外衣”。
违规经营公益成生意
鉴于这类诈骗犯罪活动中,用的“基金会”多是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法社会组织,所以对于这类骗局的识破,通过“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核实活动举办方的合法身份,认真甄别网络上和微信群里的各类所谓“基金会”等组织和“公益慈善项目”等方式即可做到。
但真正的基金会也并非能全部做到洁身自好。2016年初成立的北京中旭公益基金会,就以公益慈善为名参与房地产促销返利。
北京中旭公益基金会和湖北、广东的两家房地产企业合作开展“安居扶助计划”:符合标准的购房者买这两家开发商的房产,开发商把购房款的20%捐赠给中旭公益基金会,基金会再以补贴款的形式分20年返还给购房者,返还总额是购房款的50%。
民政部门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基金会的公益慈善宗旨,属于超出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且存在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北京中旭公益基金会因此被北京市民政局撤销登记,涉嫌挪用资金的问题被移交警方。
张凌霄说,近年来,有一些基金会违规参与市场经营,盲目参与高风险投资,把公益做成了“生意”。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大到购房补贴,小到保健品促销,这些企业或多或少都曾在合作基金会做过捐赠,甚至取得了一些“荣誉”,博取了基金会的信任,利用部分基金会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规范以及对于自身的品牌保护意识的薄弱甚至缺失,打着与某某基金会战略合作或者某某基金会指定产品等名义,甚至通过移花接木、制造假新闻等手段蒙骗群众,以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
让慈善回归需各界努力
近两年,民政部门对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监管与处罚力度都在不断加大。仅仅从去年年底到今年上半年,民政部网站就多次公布了对于基金会的行政处罚。
此次民政部对于基金会的对外开展合作束上“紧箍”。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强调,基金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的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不得“挂而不管”“顾而不问”。
基金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确需开展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出申请。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