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法治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本报讯 记者章宁旦 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印发《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法治督察领域全国首部地方性政策文件,是广东全省开展法治督察工作的基本依据。
据介绍,《实施办法》起草工作严格遵循中央有关法治督察文件要求,紧密结合广东省法治督察工作实际,确立了完善督察程序、保障督察效率、确保实操可行的起草原则,规定了督察主体、督察对象、督察程序、督察内容、督察方法、督察结果运用、督察保障和督察纪律要求等工作内容。同时,《实施办法》起草工作着力强化公众参与,在多次普遍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还专门征求了省政府法律顾问(专家顾问)意见,并邀请多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专题论证修改,确保制度的可行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实施办法》包括八章共四十五条,有五大亮点:
明确了督察主体和内容。明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办是法治督察工作的主体,应当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等法治建设的各环节和全链条开展督察工作。
规定了督察方式和具体形式。明确法治督察工作包括全面督察和专项督察,全面督察一般采取进驻式督察和书面督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强化了减轻基层负担的指向。规定法治督察工作应当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求督察工作应当制订年度督察计划,坚决杜绝随意督察加重基层负担。明确全面督察每年只开展一次,一般采取法治广东建设考评的方式,避免重复考评。
细化了督察程序和工作流程。明确法治督察包括督察计划、督察立项、督察请示、督察启动、督察方案制订等程序,保障督察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实施办法》切实管用。
规定了督察保障和督察纪律要求。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法治督察专员、督察员和监督员相结合的立体督察制度,确保督察工作接地气、得实效。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督察组和督察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明确了督察对象配合义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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