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解释新规精准惩治资本市场犯罪
以司法解释新规精准惩治资本市场犯罪
张智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护航。两部司法解释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随着资本交易的活跃,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不断增加,花样手段也不断翻新,资本市场参与者深受其害。为切实有效打击资本市场的该类犯罪,1999年刑法修正案将1997年刑法的操纵证券市场罪修改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此后,刑法修正案(六)对该罪予以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七)则更进一步增设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为依法惩治资本市场的该类犯罪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对任何犯罪的有效打击,除了要有法可依外,还需要法律的具体适用可供操作。就依法打击资本市场的上述两类犯罪而言,虽然现行刑法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和犯罪构成要件,但因受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的掣肘,还客观存在具体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的短板。如此不仅会让司法机关对法律适用陷入争议甚至莫衷一是的尴尬,也在实质上会让刑法对资本市场这两类犯罪的打击,不能完全彰显“钢牙利齿”般的威慑效果。在此现实语境下,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就依法惩治资本市场这两类犯罪作出具体规定,可谓正当其时。
此番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本着精准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司法价值导向,对两类犯罪的认定依据和定罪量刑标准逐一作了细化,更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实务难题。
如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认定和定罪量刑方面,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细化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和“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并对“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以及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作出了一揽子丝丝入扣的具体规定。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认定和定罪量刑,也作出了类似的细化规定。
如此事无巨细的犯罪认定和定罪量刑标准,既为这两类犯罪织密了法网,又为司法精准打击这两类犯罪扫清了法律适用障碍,必能在精准惩治资本市场这两类犯罪和确保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方面,释放出应有的法治正能量。
此次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还明显提高了有关犯罪成本。如在操纵市场、“老鼠仓”的犯罪中,将“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都认定为“违法所得”,改变了此前不将资本市场参与者的亏损计入犯罪“违法所得”范畴的惯例,大幅提高犯罪成本,更有助于以严刑峻法的强力威慑遏制资本市场的这两类犯罪。
当前,伴随经济的转型,我国资本市场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更需要刑法精准发力打击资本市场的相关犯罪。各级司法机关要以此次司法解释新规的贯彻落实为契机,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依法不枉不纵地精准惩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努力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构筑起坚不可摧的法治大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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