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征得收件人同意
中新网6月27日电 据交通部网站消息,交通部近日印发《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明确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等。《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资料图:快递员使用智能快递柜投送包裹。韩章云 摄
《管理办法》明确,支持将智能快件箱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和便民服务、民生工程等项目,在住宅小区、高等院校、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区域布局智能快件箱。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自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之日起20日内,向智能快件箱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为智能快件箱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
《管理办法》提到,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在箱体外表显著位置标明该智能快件箱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智能快件箱有编号的,应当标明编号。智能快件箱具备接收交寄物品功能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为实名收寄提供技术条件和技术服务;智能快件箱具备投递快件功能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为收件人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保存交寄、收寄、投递、领取和拒收退件等操作记录;通过智能快件箱查验寄件人身份的,应当保存查验结果。鼓励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设置快件包装回收装置和设施,提供快件包装回收服务。
《管理办法》要求,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安装监控设备,监控交寄、收寄、投递、领取等操作的全过程和智能快件箱周围环境。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信息。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不得向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授予使用智能快件箱收寄或者投递快件的权限。
《管理办法》指出,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快件的,应当依法如实提供寄递详情单信息,接受身份查验;通过查验后,将未封装的交寄物品放至智能快件箱的箱体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不得开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的功能:监控设备未运行或者被遮挡的;交寄物品、交寄行为被遮挡的;国家规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
《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收寄,当场将交寄物品退回至智能快件箱,并告知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的;寄件人身份未经查验或者未登记身份信息的;国家规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
《管理办法》明确了几种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情形。
一是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二是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
三是寄递详情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理办法》要求,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按照约定将快件放至智能快件箱的,应当及时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快件延误、损毁、内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当场拒绝签收,并按照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的提示将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
《管理办法》提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使用信息技术加强对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以依法要求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报告以下经营情况:智能快件箱布放位置、数量;智能快件箱寄递快件数量、种类;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操作记录、监控信息;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