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拟吸收司法解释规定 夫妻债务实行“共债
为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拟吸收司法解释规定
夫妻债务实行“共债共签”
本报北京6月25日电 (记者张伟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对现实生活中公众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收养人条件等内容给予了进一步明确。
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随着现实中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的“被负债”现象的出现,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日趋复杂。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面意见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社会公众提出,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妥当,建议草案加以吸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中增加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此外,二次审议稿对收养人的条件增加了一项要求:收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关于单方收养的条件,二次审议稿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据前条规定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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