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这味药如何医好“城市上空的痛”
法律这味药如何医好“城市上空的痛”
高空坠物民事责任认定难达共识入刑威慑不符合科学立法原则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整整47个广角摄像头,安装在每幢楼南北两侧的地面立杆上,距离单元楼10米左右,呈60度至80度角仰拍单元楼,特定角度不会侵犯住户隐私的前提下,正好可以将整幢楼的窗户和阳台纳入拍摄范围。这一切发生在浙江省杭州余杭区昌运里小区,之所以要如此“处心积虑”,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监控高空抛物。
这么大的阵势,并非多此一举。6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附近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伤人事件,被砸中的一名女童当即倒地失去意识。无独有偶,就在几天前,6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一小区内被高坠玻璃窗砸伤的5岁男童因抢救无效死亡。
高空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也一直是侵权责任立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侵权责任法施行近十年,几乎每隔一段时间,有关高空抛物的损害赔偿问题就会被人提起,争议一直不小,各方也高度关注。
随着建筑物的不断增高,预防高层建筑附加设施坠落的安全事故问题已迫在眉睫。目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正在编纂之中,记者注意到,其中有关高空抛物的规定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未作修改。对此,立法机关给出的理由是,这一规定是否修改、如何修改,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侵权法理、保护受害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因素后慎重决策。而一些业内人士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则呼吁,应当及时完善有关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规定,彰显法律公平正义,同时采取分层次、全方位手段解决高空抛物问题。
高空抛物业主“连坐”制度引不满
据了解,目前对于高空抛物的内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有所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而这一规定在当年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就曾引发巨大争议,对于这种业主“连坐”,反对声一直很大,认为是显失公平正义。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时,不少委员对此有很多不同意见,很难达成共识。
“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有时确实会产生比较负面的效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指出,高空坠物或者抛物,如果砸伤或者砸死人,首先应该是一个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立案通过多种侦查手段很有可能把事实查清,找到加害人。但是因为有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一般不再介入,而是让受害人自己去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现实中,由受害人自己去找到加害人并非易事。但如果找不到就只能告一大批人,最终就会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确实有的人与此无关却要跟着一起承担责任。
据张新宝介绍,对于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目前学界争议还比较大,主张保留的声音也不少,理由是,侵权责任法实施近10年,法律已经产生了一定的惯性,形成了非常广泛的法律风险预期和稳定的法律秩序,如果对责任主体进行重大调整,就会导致社会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产生动荡。而且按照目前的规定,在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受害人还有个可救济的机会,如果删除这一规定,就没有机会得到补偿。
另据了解,在高空坠物行为人不确定的情况下,还有观点主张可由物业管理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物业管理单位享有向高空坠物行为人的追偿权。而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有物业公司担责的判例,最终物业公司也认为自己多少有点监管责任进行了赔偿。
但对于这一主张,张新宝认为,一旦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很有可能羊毛出在羊身上,通过提高物业费,最终负担还会转嫁到业主身上。“不能因为物业公司收了物业费就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这样既不公平也不正义,仍应当按照该谁承担责任就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直接入刑震慑不符合科学立法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鉴于高空抛物屡屡致人伤亡,将其入刑震慑的呼声渐起。
有观点认为,应当设立“高空坠物伤害罪”,对能查明高空坠物是故意抛掷或者经过行政处罚仍不整改而造成的,进行刑事处罚。同时,参考酒驾入刑,将高空抛物作为行为罪而不是结果罪,对未致人受伤的高空抛物行为也应追究责任。
对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指出,高空抛物行为入刑必须有个前提,即有证据能够证明“物”是谁抛的,查清楚了才能够定罪,不能查明事实,那刑法上是无法定罪的。如果查得清楚,那么刑法的现有罪名是足够的、是能够解决的。具体来说,如果故意高空抛物致人死伤,那么有相应的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罪等来规制。如果只是过失抛物引起死亡,那么有过失致人重伤罪等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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