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保险机制治愈巨灾之殇
引入保险机制治愈巨灾之殇
地震致房屋受损保险公司分担赔偿我国巨灾保险制度逐渐发展成型
● 巨灾保险是承保巨灾风险的保险类型,将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发生的风险分散和转移,并在灾害发生后进行经济赔偿
● 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对于地震、洪水等灾害发生后的处理工作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政府支持,仅依靠某个部门或保险行业,很难开展充分的赔偿救济
●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备的巨灾保险法制体系,已有的法律制度相对零散,应进一步明确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 本报记者 杜晓
□ 本报实习生 陶稳
6月17日22时55分,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发生6.0级地震,震源深度16千米。据了解,四川省自2015年开始试点全国巨灾保险,宜宾市是四川省内首批试点城市之一,居民因地震造成的房屋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分担赔偿。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意义深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对于巨灾保险的现状和前景,《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分散转嫁巨灾风险
并非单纯商业行为
根据四川银保监局披露的数据,当地保险机构已梳理地震巨灾保险情况,宜宾市共计投保115684户,保险金额29.4亿元。其中,长宁县投保13600户(城镇2881户、农村10719户),保险金额3.6亿元,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主动排查客户出险信息,简化理赔流程,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援。
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教师夏庆锋告诉记者,巨灾保险是承保巨灾风险的保险类型,将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发生的风险分散和转移,并在灾害发生后进行经济赔偿。
据夏庆锋介绍,巨灾保险与其他保险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两点:第一,巨灾保险是政策性保险,其运营模式不同于商业保险,需要政府提供支持或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不符合保险原理的大数法则和对价平衡原则,如果仅依据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用,在发生巨灾时无法对灾害事故进行充分赔偿;第二,巨灾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也是政府进行干预的结果。政府对巨灾保险市场进行调节,一方面能够解决巨灾保险市场供给失衡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能够减轻政府灾后重建的财政压力。
南开大学保险学系教授朱铭来认为,巨灾保险与其他保险种类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普通保险有风险分散机制,因为通常灾害和损失的发生是小概率事件,尽管有时候损失会比较大,比如火灾、交通事故等,但不是人人都会遇到,因此这也是一般保险经营风险管理的基础。而巨灾保险的特殊性在于,地震、洪水等灾害造成的损失是整体性的,导致较难形成风险分散机制。
“保险公司一般轻易不敢开展此项业务,因为巨灾也许10年、20年不发生,但一旦发生,所有人都会面临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将很多年的钱都赔光。因此,推行巨灾保险,要依靠政府介入,而不是单纯的商业行为。”朱铭来说。
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认为,严重的灾害事故会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就目前的房屋损失保险而言,地震或其他巨灾事故往往会导致全部或大部分房屋损坏,如果这些损失全部由房屋所有人来承担,那么便无法恢复原状。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巨灾保险的方式将上述巨灾风险分散和转嫁给保险公司,运用经济手段化解巨灾损失是一种比较科学可行的方法。因此,灾害事故发生后,巨灾保险的赔偿额度占全部损失额度的比例越高,越有利于受灾地区的恢复和重建。”李滨说。
多种模式共同推进
政府作用不容忽视
2016年,原保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共同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45家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起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同年,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全面销售,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落地。截至目前,我国大部分地震频发地区均引入巨灾保险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云南、深圳、宁波、四川等多地试点开展巨灾保险。
深圳作为先行者,从2014年5月开始试点推行巨灾保险,首期保单保障灾种覆盖了地震、台风、海啸、暴雨等14种灾害,救助项目为因巨灾造成人身伤亡的医疗费用、残疾救助金、身故救助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其后,又在保险责任、承保模式和政府采购方式等方面优化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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