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相关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实时水情等将被认定违规
中新网5月28日电 据水利部网站消息,水利部近日印发《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相关水电站、水库等单位,未按规定设定、复核、上报汛限水位,未按规定上报实时水情信息,无调蓄洪水过程擅自超汛限水位运行等情况将被认定为违规行为。
资料图:水库正在泄洪。伍荣达 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库、水电站和湖泊汛限水位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把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工作做细做好,水利部近日印发了《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规定》明确适用于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水电站和湖泊汛限水位的设定、复核和控制运行的监督管理;明确汛前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和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应向有管辖权的监督管理单位上报经审定的汛限水位。
《规定》并明确了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级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在汛限水位监督管理中的职责权限。
《规定》明确了监督管理事项,包括汛限水位设定、复核、上报情况,汛期按批准的汛限水位运行情况,按规定或防洪调度指令执行情况等,同时规定了调洪过程的退水阶段水位消落至汛限水位或以下的调度原则。
《规定》还明确了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和方式,通过在线监控和现场检查,未按规定设定、复核、上报汛限水位,未按规定上报实时水情信息,无调蓄洪水过程擅自超汛限水位运行,调蓄洪水过程且长时间在汛限水位以上运行,经分析论证汛限水位回落过程不合理等情况均被认定为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单位确认违规问题后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
此外,《规定》明确了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事项、追究对象及追究方式。明确对违规行为采取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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