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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有家庭寄养儿童6991人 民政部出台家庭寄养评估标准

2019-05-27 20:12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记者 王祖敏)中国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副司长赵泳27日在民政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截至目前,中国家庭寄养的儿

  中新社北京5月27日电 (记者 王祖敏)中国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副司长赵泳27日在民政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截至目前,中国家庭寄养的儿童有6991人。

资料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傅珊 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资料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傅珊 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赵泳称,家庭环境是最适合儿童成长的环境。因此,中国民政部门在不断推进收养工作的同时,也在积极推进家庭寄养工作。但家庭寄养还需进一步统一标准、细化流程、压实责任,以更好地保障被寄养儿童和弃婴的合法权益,维护寄养家庭的正当利益,履行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职责。因此,中国民政部根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家庭寄养评估标准》。

  《家庭寄养评估标准》对寄养家庭做出如下要求:申请寄养家庭的成员应无影响儿童成长的心理疾病、精神疾病和可能不利于儿童抚育成长的其他疾病;家庭成员都无不良嗜好、没有犯罪记录;家庭和睦,邻里关系融洽,且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家庭寄养;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应超过2人,并且家庭没有共同生活的未满6周岁的儿童,以确保儿童在寄养家庭中能够得到充分照顾。

  被寄养儿童需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儿童对家庭养育有情感需求;儿童身心情况适合家庭养育;不需要长期进行医疗康复或长期依靠专人照料(设有康复基地的地方除外);短时期内不适宜进行家庭收养。

  《家庭寄养评估标准》规定,以下六种情形之一,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儿童与寄养家庭的寄养关系:寄养家庭或者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擅自更换主要照料人的;在申请或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不履行寄养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在寄养期间有侵害寄养儿童权益的,还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寄养家庭的法律责任。

  赵泳介绍称,《家庭寄养评估标准》还规定,家庭寄养前,应当充分征求8周岁以上、具有正常认知的寄养儿童意见,并设立寄养融合期。寄养融合期一般不低于60日、不超过90日。融合期结束后,再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建立正式寄养关系。

  《家庭寄养评估标准》还要求加强建立家庭寄养档案管理制度,儿童个人成长档案要永久保存。(完)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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