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中国 >

“牙签弩”引悲剧 人大代表建议降低民事维权门槛

2019-05-27 09:54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使得民事维权途径畅通,违法者被追责易行,促使商家内心强化保护未成年人的自律,对于可能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牙签弩”引发悲剧寻找法律层面解决方案

“牙签弩”引悲剧 人大代表建议降低民事维权门槛

  “从证明‘谁卖出、谁赔偿’,调整为‘有销售,即赔偿’。使得民事维权途径畅通,违法者被追责易行,促使商家内心强化保护未成年人的自律,对于可能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不敢想、不敢为,有效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的事前预防。”

  我在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音乐学院从事教学工作。也许正是这份教师的责任,让我对于儿童保护工作更加关注。今年的全国人代会上,我的建议就与儿童保护有关——《关于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增设条款,优化危险产品伤童归责原则的建议》。

  “牙签弩”案件引来广泛关注

  一次,我和记者朋友聊天时,听说了“牙签弩”案件。“牙签弩”是一种典型“三无”危险玩具,是一个手掌大小的微型弓箭,以金属弓弦发射牙签而得名。包头“牙签弩”案件当事人——9岁的刘某,因不慎触动所购买的“牙签弩”发射装置,射伤自己,造成左眼残疾。刘某父母找寻销售者时,对方矢口否认。后在律师援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个小小的牙签让孩子失去了一只眼睛。我的心情倍感沉重,希望自己能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上做点事情。因此,我始终关注着该案的进展,并做了细致的调研工作。

  2018年10月23日,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牙签弩”伤童赔偿案件。判定“牙签弩”销售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9万元。案件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开庭情况及一审判决被《人民日报》、央视网、《法制日报》等上百家媒体、网络平台广泛报道、转载,新浪微博热搜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有820余万名网友关注“牙签弩”案件。

  案件办理凸显未成年人保护薄弱环节

  案件开庭后,我与稀土高新区法院院长、当事人律师和主审法官都进行了多次沟通。也了解到,包头“牙签弩”案件中,在销售者矢口否认后,行政监管部门因证据不足无法追责,刘某父亲曾萌生报复销售者家庭、同归于尽的想法。也了解到,刘某父母都是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经济基础薄弱。孩子受伤后,治疗费及矫正孩子身体残疾和心灵创伤的长期、隐性支出,让这个家庭入不敷出。

  未成年人案件中取证难与维权难引发了多个法律部门的思考。作为一个法律门外汉,我一方面向法律专家咨询,一方面阅读大量的法律书籍,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为社会的发展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

  经过与各方面的磋商,我们认识到,由于刘某“牙签弩”案件中自伤的典型性,使得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存在的薄弱点和法律焦点问题得以凸显,法律焦点问题有二:第一,法律追责举证难,幼童维权望而却步,违法者无所畏惧;第二,民事维权途径不畅,违法商家漠视良知和道德自律,行政监管防不胜防。

  所以,有必要通过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增设条款,优化追究生产、销售危险产品(包括食品和物品)行为者的归责原则,调整伤者举证证明标准,降低举证难度,畅通受害儿童家庭的民事维权途径,确立销售危险产品行为者承担有条件的、连带赔偿机制,通过销售端自律、自查、相互监督,最终实现没有销售、没有市场、没有生产、没有危害的未成年人保护格局。

  建议修法降低民事维权门槛

  我用近半年的时间,先后到法律相关部门进行了5次调研,与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们都进行了沟通,建议写成后,又请各方审核把关。最终提出在侵权责任法中增设条款:“因销售有害于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的产品,造成未成年人损害的,难于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外,由可能加害的销售者共同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和产品的提供者进行追偿。”

  针对性立法有助于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调整民事维权的举证证明标准,降低伤者民事维权门槛,从证明“谁卖出、谁赔偿”,调整为“有销售,即赔偿”。使得民事维权途径畅通,违法者被追责易行,促使商家内心强化保护未成年人的自律,对于可能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不敢想、不敢为,有效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的事前预防。

  针对性立法有助于社会公众信法守法。“牙签弩”伤童事件发生后,能否通过法律途径有效追责,需要遵循现行法律的规定。满足条件,则得到司法机关支持;不满足条件,则不会得到司法机关支持。但是,这样的事件,在每一个家长心中都会进行道德审判。当道德审判结果与司法审判结果不一致时,家长群体就会觉得法律弱化、无力,进一步导致对法律的信赖降低,进而使得家长群体要求自己守法的自觉性降低。家长群体不信法、不守法,将严重危及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 编辑: 运营BX01 ]

中国金融领域第一媒体

更多服务
友情链接

京ICP备11011451号-1

举报热线:(010)12377

举报邮箱:xinhua_ljzjr#ljzjr.cn(#替换@)

合作QQ:1447260813

中国金融时报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0 - 2018 ljzjr.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