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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共享单车企业不得拒绝、拖延退还用户押金

2019-05-16 12:05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16日介绍,《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共享汽车、共享单

  中新网5月16日电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16日介绍,《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共享汽车、共享单车押金最长退款周期分别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运营企业不得拒绝、拖延退还用户押金

资料图。 /p中新社记者 张远 摄

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张远 摄

  近日,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新业态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俗称“共享汽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等。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介绍,《管理办法》明确了押金最长退还期限。汽车分时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最长退款周期分别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管理办法》明确优化了预付资金收取限额标准。为充分发挥预付资金的商业作用,考虑到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将交通运输新业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除外)单位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限额提高至30000元。

  同时,为控制风险,对可使用部分的预付资金用途进一步限定为只能用于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

  《管理办法》还完善了押金扣款流程。蔡团结介绍,考虑到运营企业获得经用户认可的扣除押金证明材料难度较大,因此,将运营企业扣提押金需向银行提供经用户认可的证明材料修改为用户违约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要求运营企业在扣除押金前,要及时告知用户。

  《管理办法》加强了预付资金退还管理。为保障用户权益,《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约定预付资金退还条件的,运营企业不得拒绝、拖延退还。

  《管理办法》还强化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将消费者协会职责单列,由其依据相关法定职责做好交通运输新业态服务投诉受理及处理等工作。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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