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再谈外商投资法:以外资保护回应外商关切
中新社北京5月11日电 (记者 梁晓辉)中国3月通过外商投资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一部基础性法律。作为全程参与该法立法过程的“立法者”,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主任委员李飞近日在接受集体采访时,再次着重谈及该法涉及外资保护的内容。他说,为了体现外商投资的关切,针对当下所存在的问题,立法作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外商投资法中,共有8个条款的相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保护进行明确,主要分为五个方面。
首先是产权保护。李飞说,加强对外商投资的产权保护是延续此前“外资三法”的规定,明确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实行征收征用的时候,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并且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对于这一点,中国最早在1986年制定外资企业法的时候,首先写入了这样的条款。这也是针对外商来中国投资担心被国有化或者被征收所作的有针对性的规定。”李飞着重强调,作为基本原则,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只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征收或征用。
李飞介绍,“特殊情况”按照立法的原意,就是指在发生战争的情况下。这次立法延续这一规定,还是指这种特殊的情况。
二是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赔偿以及清算所分得的财产,都要给予法律保护。而且可以依法以人民币、外汇汇出和汇入。
对于外商比较关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李飞认为,从制度建设来说,已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及保护水平是达到国际标准的,现在外商担心的主要是在法律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一些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的意识还显得薄弱,存在着假冒、仿冒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另一方面执法方面有些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
“近几年修改了相关法律,加重了处罚的幅度,在民事赔偿方面,也加重了民事责任。这需要有一个过程,国家不断加大执法的力度。”李飞说。
三是针对外商的关切,对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加以约束。李飞说,过去,为了利用外资,除了中央制定的有关规定之外,各地方也出台了不少规范性文件。这次立法在法律当中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了要求和约束。
外商投资法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这些规定都是为了营造高水平的外商投资法治环境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李飞说,
四是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过去在利用外资方面,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存在的乱承诺、承诺以后不兑现、新官不理旧账这些情况,影响了在当地贯彻落实中央外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挫伤了外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政府的形象。
李飞说,针对这样的问题,一方面法律强调,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政策承诺和订立的各类合同,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另一方面,一旦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了承诺和签订了协议,必须要履行,不能随意地改变。
五是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工作机制。法律规定,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政策,及时处理外商投资所反映的一些问题。
李飞介绍,除了各级政府设立的外商投诉工作机制之外,法律还专门规定,如果由于政府行为使外商投资企业的利益受到侵犯的,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现在在外商利益保护方面,救济措施还是比较完善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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