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不清,法院将重审“网购射钉枪被判管制案”
十堰一男子购买射钉枪被认定非法持有枪支;二审十堰中院认为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
法院将重审“网购射钉枪被判管制案”
龚铭持有的射钉枪。一审法院认定龚铭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但主观恶性小,判管制一年一个月。
十堰中院裁定案件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湖北十堰一男子通过网店购买射钉枪,十堰市房县法院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管制一年一个月。男子随后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目前,重审开庭时间未定。
2018年10月,湖北十堰一男子因购买射钉枪涉案,检方指控该男子非法持有枪支,十堰市房县法院判其管制一年一个月。
昨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此外,被告人认为网售平台及卖家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已向一审法院房县法院递交追加被告的申请。目前,重审开庭时间未定。
网购射钉枪 男子被控非法持有枪支
湖北房县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龚铭先后在网上购买了2支射钉枪,并分别存放于自家经营的养猪场和住宅,后于2017年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一支,被告人龚铭主动上缴一支。
经十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系改制射钉枪。
房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龚铭违反国家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一审期间,龚铭及其辩护人曾申请对枪支进行二次鉴定,并对两次鉴定结果的差异提出了异议,并向法院提出,两次不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枪支,并不是同一枪支,坚持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龚铭持有枪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过,这一异议并未被房县法院所采纳。
最终,鉴于被告人龚铭购买、持有枪支系出于好奇,主观恶性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房县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龚铭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一个月,扣押在案的涉案枪支依法予以没收。
后龚铭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否认对射钉枪进行改制
昨日下午,龚铭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在房县经营一个养殖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前,正对刚刚开办的养殖场进行装修。龚铭称,警方是通过物流例行检查找到他的。
龚铭表示,网购时店家介绍,射钉枪属于装修工具。收货后,他便拿给木工组装,使用后,一直存放在库房,“后来因为操作不当,第一把用坏,没多久就又买了一把。”
龚铭向新京报记者提供的射钉枪照片显示,这把射钉枪有手柄、枪身、枪管、弹膛、机匣、扳机等部件,从外形上来看,形似枪状物。
龚铭否认曾对射钉枪进行改制,“买回来什么样子,就是什么样子。”他称,自己此前并未接触过,而是请木工进行的组装。
新京报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射钉枪工作原理大致相同,枪身中有一根顶杆,以火药为动力,推动顶杆向前运动,然后将管套中的钉子,打进木头或混凝土中。
龚铭告诉新京报记者,当时钉钉子使用了店家配送的空包弹,即推动管套运动的火力来源,“店家当时赠送了我三盒,因为当时在装修,不够用,使用完了之后,我又在网上买了一盒,10元左右,非常便宜。”
■ 焦点
两次枪支鉴定结果存较大差异
枪口比动能第一次为6.64焦耳/平方厘米,第二次为194.14焦耳/平方厘米
新京报记者从龚铭处获得了两份鉴定书。
第一份鉴定文书出具时间为2017年12月8日,鉴定单位为十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文书显示,送检的其中一把疑似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具有致伤力,系改制射钉枪,应认定为枪支。
对于鉴定结果,龚铭表示不能信服,并于2018年5月8日,在看守所中申请对射钉枪进行重新鉴定。
第二份鉴定文书时间为2018年8月8日,由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果与第一次结果一致,被收缴的两把射钉枪均被认定为枪支。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