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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仿制抗癌药是否入刑?官方:不简单追求刑事打击

2019-05-08 08:22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但是,对于以原料药鱼目混珠冒充印度仿制药的,严重危害癌症患者生命健康的犯罪案件,江苏省检察机关是依法严

  代购仿制抗癌药该不该入刑?江苏省检:不简单追求刑事打击

  澎湃新闻记者 邱海鸿

  电影《我不是药神》热播后,从国外代购药品的类“陆勇”们相继出现在全国各地。检索案件可以发现,有的人代购的药品确实有疗效,却被定性为假药,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类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热议。

  “我们在办理‘以假药论’的案件时,坚持依法慎重处理、区别对待,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考虑相关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权衡行为本身对国家药品监管秩序的实际破坏与对患者生命权、健康权的维护之间的关系,严格依法审慎作出相关决定,不是简单追求刑罚打击。”江苏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蒋永良说。

 

  5月7日上午,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蒋永良在发言时透露,对于“陆勇”一类的犯罪嫌疑人,江苏检察机关综合各方面因素,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但是,对于以原料药鱼目混珠冒充印度仿制药的,严重危害癌症患者生命健康的犯罪案件,江苏省检察机关是依法严厉打击的。

  蒋永良表示,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目前海外代购抗癌药实际上大多并非正版的印度仿制药,而是不法分子通过化学方法合成的含有正版抗癌药成分的化工原料,并不具备药品“身份”。

  “这种‘原料药’既未添加任何抑制副作用的成分,也未经生物和临床实验,现已发现多名患者服用后病情异常加重。但涉案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利用普通患者的信息不对称,将原料药充当仿制药,直接非法出售给癌症患者。”蒋永良透露。

  澎湃新闻()从江苏省检察院获悉,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受理审查起诉危害药品安全类犯罪案件1226件2597人,提起公诉948件1921人,不起诉46件119人。

  徐州版《我不是药神》:8人未被起诉

  药品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所以我国对药品实施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刑法第141条也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为行为犯。但是,当下在药品监管、法律规定与医学疗效、病患需求之间有时存在着现实困境。最明显的表现是,正版抗癌药价格高昂,许多患者吃不起,国外的仿制药便宜很多,药效却几乎相同,因此患者急需仿制药来“续命”。

  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永良说,江苏检察机关在办理“以假药论”的案件时,一直坚持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依法慎重处理、区别对待”,对于以下几种情形的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是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

  二是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对病患尤其是癌症等严重疾病患者有真实疗效的;

  三是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

  四是对于患者及家属跨境买药自用的,受病患委托代购没有收取或者只收取少量药品流转工本费的。

  另外,对于受雇佣为销售假药者从事运输、配送、分拣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也不追究刑事责任。

  与《我不是药神》剧情相似的情况也曾在徐州上演过,当地检察机关对部分涉案人员做出了不起诉处理。

  2018年8月份,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销售“易瑞沙”等印度仿制抗癌药品系列案件。张某等人联系印度人,走私印度仿制抗癌药,后多个代理商利用微信等渠道销售至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

  据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检察官郝大全介绍,涉案的14人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考量印度生产的“易瑞沙”等仿制药品相比正版药更便宜,对治疗晚期肺癌具有很好的疗效,实际上为一些备受病痛折磨的癌症患者缓解了生存之痛等因素,最终检察机关对犯罪数额较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的8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犯罪数额较大的另外6人依法提起公诉。

  豁免药品代购群体被追刑责的法律空间

  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男主角程勇发现,白血病人服用一种叫“格列宁”(实际是“格列卫”)的药续命,正版药4万元一瓶,大多数人都吃不起,而印度生产的仿制药只要2千元一瓶。程勇从中看到商机,通过从国外代购抗癌仿制药牟利,殊不知,其已经涉嫌销售假药罪。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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