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推行律师调查令新举措:可查网络虚拟账号等信息
中新网郑州4月26日电(记者 李贵刚)26日起,在民事诉讼和执行中,河南省将全面推行律师调查令新举措。这意味今当事人和律师去该省相关单位持令调查取证更加有“底气”。其中律师还可持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虚拟账号信息。
当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联合发布《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按照《规定》,今后河南省律师以后可持调查令,调查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以及有关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情况等。
所谓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或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批准,由法院签发给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该证据的法律文书。
记者注意到,从执行工作的角度,该《规定》列举了适用调查令的11种情况,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民事诉讼中调查令的调查范围,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需要,参照适用。
上述11种情况就包括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身份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户籍登记、身份证登记、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信息、本人相片、婚姻登记、配偶或其同住亲属、社会保障情况、征信记录、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微信、QQ、微博、支付宝、网络虚拟账号信息等。
不过,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或者必要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等四种情形,不得适用律师调查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海萍介绍,《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调查令可用于调查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以及有关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等相关证据、信息或财产状况等。
事实上,《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均给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对律师自行调查取证不愿配合或有选择的配合。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所提的主张要自行收集证据,并且在法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证据。
“《规定》出台将有助于破解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河南省律师协会会长王京宝表示,今后,律师持有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可以有效减少阻力,保障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增加律师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程序中可使用的“硬手段”,不仅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也为律师调查取证创造良好的环境,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最大限度地查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促进阳光执行。
同时,《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发现有协助义务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依据《诉讼法》之规定寓意处理。
律师有了“底气”但不意味着律师可以滥用调查令。《规定》指出,律师在调查期间,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6个月至2年内不再向其签发调查令,情节严重的,可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或惩戒的司法建议,并根据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完整、及时反馈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者信息;不当使用、泄露持调查令获得的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或者信息的;伪造、变造调查令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者信息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完)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