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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应为公民个人信息提供更周全法律保护

2019-04-23 06:31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眼下,伴随技术手段的进步,个人信息的泄露、交易和滥用,已经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困扰,立法呼声一直很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人格权编草案时普遍认为

  民法典应为公民个人信息提供更周全法律保护

  本报记者 朱宁宁

  眼下,伴随技术手段的进步,个人信息的泄露、交易和滥用,已经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困扰,立法呼声一直很高。 

 

  备受关注的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当中,其中,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被视为最大亮点。其中,草案专设第六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定,更被视为是一大进步。但与此同时,这些规定实际生活当中真能发挥作用吗?能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吗?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这样的规定真能打赢官司吗? 

  4月21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人格权编草案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重点关注内容。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在网络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更加容易受到侵犯,因此民法典应当为公民个人信息提供更为周全的安全保护,建议加强调查研究,对信息持有人明确行为规范,并对违法公开、散布、买卖等行为加大惩戒、打击力度,增加有针对性的内容。

  建议明确“个人信息权”法律概念

  据了解,此前,业界一直有呼吁将“个人信息权”入法。但草案并未有所体现。审议中,与会人员认为,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建议法律规定独立的个人信息权。”谭耀宗委员给出多项理由:首先,法律上确认个人信息权,有利于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权各项具体权能,不仅仅是个人享有的个人信息权,也为权利人具体行使和维护提供明确的指引。其次,法律上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也可以为特别的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上位法依据。草案未规定个人信息权,这不利于区分个人信息权与其他权利(如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可能会增加法律适用中的冲突。

  “从比较法来看,许多国家都承认个人信息权,因为个人信息权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内核,无法被其他权利所涵盖,因此应当规定独立的人格权。”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杨震建议将草案第六章标题修改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并对第八百一十三条中的“个人信息”定义作修改。

  处理好网络产业与信息保护的平衡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审议中,委员们认为,法律应当对信息技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考量。

  “现在收集信息的手段越来越先进,越来越简单,网络传播具有即时性和无边界性、受众量大等特点,一旦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在网上传播,它的影响也很难恢复。”谢经荣委员认为,法律应该处理好产业发展同保护个人信息之间的平衡,平衡好网络平台同权利人和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对网络平台人的责任要作更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侵权事件出现后,平台的作为要有明确的要求。

  李飞跃委员建议,在人格权编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增加“事前”对数据的采集与汇聚进行规范的内容,并且明确法律责任,建立大数据运用与监管平台,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实行加密等安全保护。

  建议进一步扩大个人信息保护范围

  个人信息的范围究竟是什么?都什么信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审议中,多名委员建议进一步扩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除了传统的带有个人识别特征的信息外,还应该包括个人行踪信息、个人网络浏览信息等这类信息。否则,一方面可能被他人作为商业资源利用,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暴露个人的生活偏好和隐私等。”吕建委员建议加上“个人行踪信息、个人网络浏览信息等”内容。

  谭耀宗委员则主张参照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界定。据他介绍,相关司法解释中将“公民个人信息”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目前,通信通讯联系方式、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都是草案所没有的,建议统一标准。”

  张伯军委员建议将公民个人医疗健康信息、顾客信息以及乘客信息等也纳入到保护范围。他认为,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列举应当遵循从传统的个人信息到新的个人信息的方式。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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