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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人格权编草案有何亮点

2019-04-23 06:28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人格权编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培林介绍,国务院1990年

  民法典物权人格权草案有何亮点

  ——听听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议

  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物权草案人格权编草案。“涉及老百姓的事情没有小事”“应当回应群众现在关心的一些重大问题”“一定要集思广益、广纳善言”……在分组审议环节,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草案条款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草案有何新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哪些意见建议?本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建议对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予以明确

 

  据物权编草案第152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在分组审议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现行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对于住宅建设用地如何自动续期和缴费等,都没有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廖晓军表示,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增加相关内容,但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同步跟进修改和完善,可能会直接影响千家万户对于未来负担的预期。“因为有偿续期还是无偿续期,续期的期限到底有多长,对老百姓事关重大,会严重影响房地产市场。”对此,他建议在审议民法典物权编的同时,研究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期限、续期费用支付标准、方式以及缴纳或者减免的具体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培林介绍,国务院19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为了不造成现实中的争议,可以直接引用国务院制定的条例,把它变为民法典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还可以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规定在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继续延长使用权期限。”李培林说。

  要加强网络空间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

  在审议人格权编草案时,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重视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骞芳莉表示,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世界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世界发生的各类情况也会出现在网络世界中。她建议增加民事主体网络虚拟身份的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经荣也表示,现在收集信息的手段越来越先进,网络传播具有即时性、无边界性、受众量大等特点,一旦个人信息、隐私在网上传播,它的影响也很难恢复。对此,他提出,法律应该处理好产业发展同保护个人信息之间的平衡,平衡好网络平台同权利人和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对网络平台的责任要作更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侵权事件出现后,平台的作为要有明确的要求。”谢经荣说。

  此外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扩大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范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建表示:“大数据时代,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除了传统的带有个人识别特征的信息外,还应该包括个人行踪信息、个人网络浏览信息等。否则,这些信息既可能被他人作为商业资源利用,也有可能暴露个人的生活偏好和隐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建议增强对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对未成年人而言,他们正处于敏感冲动、心智尚未成熟的年龄,隐私、个人信息非常容易受到侵害,需要特别强化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的保护。”谭耀宗说。

  呼吁加大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

  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砚蒙以他买房后不断接到装修公司电话的经历为例,呼吁对个人信息保护加大力度。

  “小孩刚在医院出生,推销奶粉、营养品的电话就开始骚扰家长;孩子刚进学校,课外补习班的电话又来了;在网上随意浏览了几套房子,装修公司的电话就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小光表示,这些骚扰电话最多也就是打扰生活,可怕的是个人信息落到犯罪分子手中以后导致的生命财产损失。“在信息互通的时代,获取信息越来越容易,保护信息越来越难,因此,强烈呼吁加大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加大个人隐私泄露行为的惩罚力度。”杜小光说。

  “个人信息泄漏、交易和滥用等,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困扰,任何人都可能是侵犯隐私权的受害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飞跃表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此章要有“干货”,他建议加强调查研究,对信息持有人明确行为规范,并对违法公开、散布、买卖等行为加大惩戒、打击力度,增加有针对性的内容。

  (本报记者 刘华东 本报通讯员 曾冰)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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