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如何防范错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如何防范错案
● 认罪认罚与否都要遵循刑诉法基本原则
● 办案机关均有义务核查当事人是否自愿
●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代表降低证明标准
● 签署具结书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应在场
□ 本报记者 张晨 董凡超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到法律规定之中,赋予其正当性与合法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依法从宽处理。
作为一种兼具实体和程序内容的改革措施,在优化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的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也存在一些争议,比如会不会出现公检法机关为了提高破案率、结案率,通过强迫、威胁与欺骗手段促使被告人、被害人达成和解,强迫被告人认罪悔罪、强迫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广泛适用,会不会导致错案增多?怎样消除制度运行中司法不公正的隐患?
带着这些疑问,《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相关业务专家。
认罪认罚案件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刑罚虽从宽,正义不打折。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胡智强告诉记者,不论认罪认罚案件还是不认罪不认罚案件,都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有罪的人受到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保司法公正。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同样需要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实行全案证据审查,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如果为了提高破案率、结案率而强迫、威胁、欺骗被告人和被害人,侵犯当事人人权,无疑是与认罪认罚的制度价值相背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金融犯罪组检察官宋鹏介绍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定位,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有效惩治犯罪,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护。
宋鹏办理的王某盗窃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适用的是认罪认罚程序。但审查中发现,此案仅有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供述,且在盗窃的具体数额上供证存在矛盾,被害人陈述出现多次反复,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盗窃的具体数额,遂作不起诉处理。在孔某等盗窃案中,孔某向检察机关供述称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真实。经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发现公安机关讯问中存在威胁等情况,决定不予采信这次供述。
“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三个环节。办案机关对每个环节的当事人的和解是否真实自愿、程序合法都有核查义务。”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王勇告诉记者,公检法之间相互监督与制约的工作机制,有效制约了司法机关违法强迫或者欺骗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的情况。可以通过讯问被告人、询问相关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或者向值班律师了解情况,查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前的有罪供述、刑事和解文书和其他在案证据等方式,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对主要证据进行实质审查,有助于防止发生被迫认罪、替人顶罪、以钱赎罪等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会导致错案,因为这一制度的适用不代表降低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王勇说,即使是认罪认罚的案件,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虽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为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而让司法机关能够迅速收集到更多证据,促使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基本证据完备,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和证明体系,从而有效解决犯罪手段隐蔽、证据收集难度较大案件的证明困难问题。
最大限度发挥律师作用,确保认罪认罚系犯罪嫌疑人在得到法律帮助、信息对称情况下作出的明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毒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轻判后,竟想通过上诉不加刑的方式减轻刑罚。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广州首宗认罪认罚上诉案件——姜某贩卖毒品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在认罪程序、和解程序中认可相关证据,后来反悔的,已经认可的证据尤其是认罪陈述,能否在后续的普通程序中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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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