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套路贷等扫黑除恶热词 这个发布会解释清楚了
法制日报记者 周斌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怎么区分?哪些行为会被界定为“软暴力”犯罪手段?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如何发挥律师职能作用……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两高”“两部”负责人就四个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南方都市报》记者:
黑恶势力犯罪的社会危害远大于其他犯罪,政法机关对于黑恶势力历来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为什么本次出台的意见还要求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
这是一个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黑恶势力犯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对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是我们的一贯方针。
严与宽相辅相成,都是我国刑事政策的体现。“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依法严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律从严。为全面发挥刑罚功能,也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严与宽都是相对的,没有严就不能体现宽。黑恶势力犯罪危害严重,与办理其他犯罪案件相比,要从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的方针。但黑恶势力犯罪是共同犯罪,具体到犯罪组织的每个成员,其罪行大小、恶性大小、地位作用还是有所不同的。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黑恶势力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罪责,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对那些罪大恶极、不知悔改的主要成员,要坚决依法严惩,对那些参与程度不深、犯罪行为较少、所起作用较小的一般成员,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要依照刑法规定和政策要求,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处罚。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请问在司法实践中,界定“软暴力”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公安部副部长、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
这次“两高”“两部”联合出台的意见将“软暴力”界定为一种与暴力、威胁手段并列的犯罪手段。作为犯罪手段的“软暴力”,只是行为的一种方法,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软暴力”既可以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手段,也可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手段,就像暴力手段既可作为故意伤害罪的手段,也可作为非法拘禁罪的手段一样。特别要强调的是,“软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是否能够构成犯罪,还应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否构成黑恶势力,还应当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和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这次出台的意见对“软暴力”所侵害的法益作了三个类别的划分。这种分类方法避免了仅对“软暴力”客观表现形式进行概括而可能出现的交叉、重复和遗漏,也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分类方法保持了一致,并尽可能作了较为全面的列举。此外,意见对打击以“软暴力”手段实施犯罪的具体法律适用,也就是如何定罪处罚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关于“软暴力”手段认定问题,意见专门明确了客观认定标准。这里要强调的是,意见中讲到两个“足以”,即“软暴力”应当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才能构成违法犯罪的手段。对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足以”,意见也作了进一步细化。应该说在这个问题上,意见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
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政法各部门会密切配合,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既不扩大、不拔高,也不降格,加强法律监督,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确保罚当其罪。
《法制日报》记者:
律师是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重要参与者。请问司法部是如何指导律师队伍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的?对下一步贯彻落实这四个意见,司法部有什么安排?
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及时研究出台了有关指导文件,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并及时通过开展一系列专题培训、轮训,帮助广大律师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提高办理案件的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广大律师也认真履行职责使命,积极参与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促进案件顺利办理。截至目前,全国律师共代理涉黑涉恶案件28000多件,总体平稳顺利,效果很好。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