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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新规:校外培训不得一次性收取超3个月费用

2019-04-09 17:59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图为学生在校外培训机构上课。

  中新网西宁4月9日电 (李隽王英桂)9日,记者从青海省教育厅了解到,青海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从明确设置标准、依法审批登记、规范培训行为、强化监督管理、提高育人能力等7个方面提出20条具体措施,给全省各级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定下了具体的行为规范。

  《实施意见》要求,青海省内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必须在开班前一周向所在地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域中小学同期进度;各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排名。

图为学生在校外培训机构上课。(资料图) 培训机构供图 摄

图为学生在校外培训机构上课。(资料图) 培训机构供图 摄

  《实施意见》规定,省内各地教育部门要探索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各培训机构的收费时段必须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要制定退费管理办法,收费前要将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明确告知学生及家长,签订相关合同,对于培训对象完成的培训课程要明确退费标准和方式,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实施意见》要求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中小学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坚决禁止中小学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培训机构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到培训机构兼职,对中小学教师上课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查处,直至取消教师资格。(完)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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