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五级人大代表和企业专家代表建言治污
五级人大代表和企业专家代表建言治污 探索补偿机制统一水环境标准加大执法力度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在入滇河道的治理上,大河小问题、小沟大问题现象较突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王耀武的话,引起了与会者的关注。
王耀武直言,在注入滇池的河道中,大的河道容易引起社会和群众关注,政府在治理上比较重视,投入资金也较大,效果也较明显,而小的入滇沟渠往往被忽视,在治理力度和资金投入上不够,黑臭水体往往集中出现在一些小的入滇沟渠。
昆明市人大代表、昆明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袁锐波则希望,政府能加快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基础设施的建设,“建议做好园区废水收集与处理的发展规划,鼓励中水回用,调整呆板的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机制,保障资金投入,因地制宜优化资源配置,做到园区污水得到同步、经济、有效的治理”。
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曾子平同样对政府提出期待。“随着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入,要实现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必须精准治污,需要研发水污染防治新技术来支撑,但目前普遍存在研发投入不足、人才匮乏的难题。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民营科技企业资金紧缺,研发投入更是有限,引进人才更难。希望得到政府的扶持。”
4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在云南省安宁市召开座谈会,与五级人大代表和企业、专家代表进行座谈交流。
尽快建立多样化生态补偿机制
云南省人大代表、昆明学院滇池(湖泊)污染防治合作研究中心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徐杉在调研中发现,由于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缺失,河流上下游利益难以平衡。
“各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负责,并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治理费用。然而水的跨界流动性使得上下游之间水污染得利者与受害者相割裂,水污染防治投入方与受益方相分离。”徐杉举例说,怒江州是“三江并流”世界遗产的核心区,是全球三大生物多样性中心之一,水质一直保持在III类以上,受到生态保护要求及当地特殊地理环境的限制,基本没有工业产业可以开发,成为云南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硬骨头”。
因此,徐杉建议尽快建立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机制,才能够激励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缓解流域生态服务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
同样是谈到补偿机制,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张慧则希望能够借此实现“提高广大企业、个人对于水资源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的目的。
张慧建议,在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的同时,通过逐步建立实施政府鼓励补偿机制,针对在饮用水源地、重要河流、重要水体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的行为,对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的地区、企业或个人进行经济补偿甚至是奖励,减少其在保护水环境中受到的影响,促进水污染防治法的有效实施。
水环境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统一
我国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一直是评价和考核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我国地表水环境的基本依据,也是水污染防治的根本依据之一。
徐杉认为,我国地表水水质标准只包括24项,仅包括了2项合成有机物指标,标准在指标设置上过于单薄,远远不能覆盖目前水环境主要污染物种类。而且,《标准》中虽然设置了“氨氮”“总氮”“总磷”的指标,但“总氮”指标仅仅针对湖泊和水库,也就是说河流水质没有总氮的限值,而河流最终将汇入湖泊,两种水体指标不匹配,给水污染防治带来困难。
另外,水质标准中营养盐参数均采用全国统一标准而未考虑区域背景差异。如滇池流域地处昆阳磷矿带,高磷背景值给当前富营养化评价和营养物质的总量控制等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问题,是否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背景值因地制宜。
“不仅如此,污水排放标准与地表水质量标准之间的差距,也给水污染治理增加了难度。总之,水环境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徐杉说。
乡镇水污染环保部门执法力量薄弱
张慧在调研中了解到,目前在水污染防治中,云南省水污染环保部门执法力量尤其是乡镇水污染环保部门执法力量缺乏,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较弱,难以满足执法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和国家规定的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目前农业和农村水污染及城镇污水处理问题较为严重的现实情况。
对于张慧的观点,云南省富民县赤鹫镇人大代表、赤鹫镇人大主席团主席赵宗明非常认同。
“环境管理、监察、监测能力不足,人员、设备、技术难以满足当前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需要,水污染监管难度大。”赵宗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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