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不是一罚了事
生态环境损害不是一罚了事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吴攸
短短几个月,堆满建筑垃圾的废墟,变成干净整洁的公园,绿植环绕的小道、休憩赏景用的凉亭、简易的锻炼器械分布其中,成为附近居民茶余饭后的好去处。
这不是变魔术,而是浙江省绍兴诸暨市店口镇8家被查处的污染企业自愿共同出资建设的生态警示园,也是浙江省首个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场地。
生态环境被破坏一罚了事不是目的,教育警醒再加身体力行、实践补偿才能让生态保护意识真正入脑入心。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2016年,浙江省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绍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列为重点突破项目。
近年来,绍兴市先后出台了《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等文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在前不久揭晓的浙江省政府法制工作创新项目评议结果中,绍兴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创新”成功入选“十佳”项目。
创新探索打牢制度体系根基
环境好不好,让数据来说话。
2018年,绍兴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4.02,同比改善6.1%;PM2.5浓度为3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8%;生态环境质量公众满意度调查得分85.2,同比提升4.41。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方林苗介绍,当地综合运用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等手段,通过案例实践,验证生态环境赔偿制度体系,走出了一条接地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探索之路,为全国范围内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模式。
近年来,在省生态环境厅的组织指导下,绍兴市法制办、检察院、法院和环保等部门紧密合作、职责分明、有序开展,从制度、机制、能力建设着手,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文件和制度,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整体框架,打牢了制度体系根基。
2016年8月,绍兴市将建立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写入《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法规的形式确定环保部门可以通过磋商、行政协调等途径确认排污单位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等责任。
2018年6月,绍兴市在全国设区市率先出台《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加强鉴定评估管理,完善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
《法制日报》记者发现,在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附件中,13个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以表格形式列出,一目了然。
该方案细化了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如规定“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即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增加了“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等情形,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便于实际操作。
随着绍兴试点工作从制度到实践的层层推进,有力地唤醒了“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意识,形成了损害担责的共识。
创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模式
企业排放污染气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等到的不是罚单,而是一份《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协议》。
去年12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协议作出了司法确认,这在浙江尚属首例。
2017年4月,诸暨市环保局会同公安机关对某镇的在线监测布控设施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某建材企业采用在监测取样管上套管子,并喷吹石灰水中和污染气体等方式干扰自动监测数据。
该企业长期以来存在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气体超标排放的行为。据评估,该企业违法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已被周边大气生态环境稀释自净,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人民币110余万元。
接下来,这家企业经过多方磋商,绍兴市环保局同意该企业以替代修复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即出资完成异地的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由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进行评估验收。如企业未按照约定时间、地点完成修复,环保局有权向其追偿全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通过协商,该建材企业在承担11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础上,自愿追加资金投入175.6万元,合计286万元用于该镇另一个村内的生态修复工程,并承诺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2018年11月,绍兴市环保局就该协议向绍兴中院申请司法确认,12月底绍兴中院裁定协议有效。
让污染企业以承担修复费用形式承担赔偿责任,并通过协议明确具体金额及修复方式,真的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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