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保险科技与审慎监管的平衡之匙
何启豪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
金融服务领域的技术创新(FinTech)发展迅猛,保险机构积极拥抱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开发新型保险产品。为无力购买保险(uninsured)或购买保险不足(underinsured)的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保险服务。同时,由于保险科技采用了前沿的数字技术、应用规模日趋扩大,也不可避免的给保险监管的有效性和能力提升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从原理上看,保险科技创新与保险监管的出发点都是一致的,为了给投保人提供更好的保障。事实上,促进竞争与鼓励创新正是监管的重要目标之一。现实中,创新与监管之间看起来有反向的KPI,与其说是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冲突,不如说是由于科技创新带来了新的风险,使传统监管方式和技术能力面对业态变化时,有脱节的危险。出于对监管法规滞后或监管真空的担心,可能会打破创新、风险与监管三者之间的动态平衡和正向促进作用。
恢复三方动态平衡的办法,不是限制金融科技的创新,而是引导发展普惠性的金融科技(InclusiveFinTech),用技术的方法来解决风险的担忧。在金融行业开展科技创新时,应当时刻不忘初心:创新的目标永远是为了让消费者获得帮助。美国联邦货币监管署(OCC)提出,金融科技应该进行“负责任的创新”(Responsible Innovation),改善既有的服务、商品或交易过程以符合消费者以及商业需求的演变,既不能偏离稳健风险管理,也应当遵守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
从保险行业来看,监管关注的风险,具体而言可能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市场行为风险;二是宏观审慎风险;三是金融稳定性风险。因此,保险监管部门也就确立了三个对应风险的抓手:消费者权益保护、偿付能力保障和系统性风险防范。
关于第一个市场行为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一个关键的抓手。由于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一方面投保人可能有隐瞒信息和理赔的道德风险,但是可以通过比价平台寻找核保规则较弱的保险机构,另一方面,一些“伪劣“的保险科技公司可能存在价格歧视、不当销售以及不合理交易条件盘剥之虞。
关于第二个问题,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毋庸置疑,这也是监管者的重要目标,一方面有助于保障投保获益人最终获得保险赔付,另一方面也能够减轻政府救助丧失偿付能力保险机构的压力。在这一点上,保险科技有可能成为平滑风险的安全机制。
关于第三个问题,系统性风险防范。传统上,保险机构并不被认为是系统性风险的制造者,因为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和资本市场风险较小。但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AIG事件显示出保险公司大规模投入非传统保险业务的资本市场操作会造成系统性风险。在中国,保险业的壮大也使头部保险企业逐步具备系统重要性。特别是被列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个别保险机构,应当重视其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并加以防范。
以监管创新和技术创新防范保险科技风险的三个思路
对于技术带来的新的风险,有效的防范手段是用技术的进步来应对。而技术进步也可以对现有的保险监管流程有提升效率,增强监管能力的作用。对于业务模式的创新,甚至是一些“伪劣“的保险科技公司来浑水摸鱼,需要用监管创新机制来筛选和防范。下面是用监管创新和科技创新防范保险业新出现风险的三个思路:
第一,引入“保险科技监管沙盒”(Insurance Tech Regulatory Sandbox)机制,为科技创新提供空间,为审慎监管提供弹性。2015年,英国最早实行“监管沙盒”机制,允许保险机构在特定的期间,对特定数量的监管测试主体适用新产品或服务。2017年,香港保监局也已推出保险科技沙盒机制并在2019年初批准了首批虚拟保险的牌照,来推进香港保险市场的数字化创新升级。
第二,建立保险机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系统。对于更多的短时型、小众型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难以仅从资本标准的角度来衡量。建议引入监管科技平台的能力,建立兼顾机构和产品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系统。这一系统应当包含多个风险预判维度,确保7X24进行监控,实时地预测风险敞口并考虑各保险公司之间的控股、关联与再保险关系,形成实时更新、有效防控的全局图景,降低系统性风险。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