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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06:08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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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电子数据在各类诉讼中出现得越来越频繁,成为很多案件的决胜关键。然而,如何才能有效应对电子数据收集和运用上的复杂问题,如何面对大数据对诉讼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力,这些都成为法律人亟待解决的课题。

3月30日,由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电子数据的司法运用和前沿理论高端论坛”在京举行。论坛聚焦电子数据的取证、阅卷、甄别、质证、鉴定,以及大数据在国内外司法活动中的具体运用经典案例和相关前沿理论等方面的专业跨界交流,并深入分析电子数据在实践中的应用难点和国内外实务比较,从而实现推动诉讼技能和相关证据理论的深入研究,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运用电子数据办案的专业能力。

对电子证据的运用研究意义重大

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感言,“关于电子证据的研讨,不仅关系到我们的今天,更关系到我们的明天。”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联合院长赵志刚认为,2013年修改后的刑诉法把电子数据列入法定的证据分类,这是法律实践重大变化的里程碑事件。自此,司法机关打击犯罪能够使用电子数据证据形式,并通过及时发布司法解释等手段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搜集和运用电子数据还存在很多亟待改进的地方。“检察机关作为电子数据司法运用的重要一环责无旁贷、大有可为”,赵志刚说,“一是充分适应司法改革建立健全电子数据检察技术辅助机制;二是主动服务公益诉讼,加强发展;三是加强检察技术办案管理和对象指导力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联合院长王轶表示,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给法治发展带来挑战,这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也是难得的机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要在相关领域深入研究,不断的取得与世界顶尖高校平等对话、设定议题和引领讨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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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理论研究所研究员、互联网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季美君表示,“大数据本身蕴含着价值,但如何有效解读并在司法证明上带来‘看得见、信得过’的证明效果,这既需要理念上的改变,更需要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上的开发应用。在大数据时代,如何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来为司法实践服务,促进司法与技术的有机深度融合,让现代科技为司法实践中的重复性、繁杂性工作提供便利、解放劳动力,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中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

电子数据应用在程序上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

“如今,电子证据已经成为重要的证据形式,它从无到有,从进入司法实践到立法形式,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主任马江涛说,“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区块链固证存证等进行确认。法庭上,诉讼胜败要靠证据。在证据信息化的趋势下,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基础交流手段,证明案件适时的过程证据将会变的越来越复杂,所以,要通过探讨交流电子证据在司法应用的前沿理论,力求推动电子证据体系的完整构建。”

对于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运恒律师感触很深,他表示,“在过去若干年诉讼过程中,虽然法律有电子数据的规定,但律师队伍和基层公检法机关对电子数据的运用有待加强。2016年两高一部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初,公安部又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让我们意识到政法机关已经对电子数据有了充分的研究,这也意味着今后电子数据应用在程序上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

亟需保障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应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品新认为,在大数据时代,电子证据已成为新一代的证据之王,中国与其他国家电子证据的发展趋势类似,基本上进行了很快的迭代,这也带来了要用大量数据规律证明安全实施、用算法揭示案件真相的问题。实践证明,已经有大量案件使用基于海量数据分析规律证明案件的事实。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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