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金融风险,守好“钱袋子”
面对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监管的难点和重点是要在促进金融科技创新的同时合理控制其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
一是坚守“适应性”监管理念;
二是奉行“功能性”监管理念;
三是秉持“包容性”监管理念;
四是倡导“实验性”监管理念;
五是强化“协调性”监管理念。
防控金融风险,守好老百姓“钱袋子”是当前政府工作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新形势下,颠覆性技术创新可能带来不可预知的金融风险,在监管方面,既要有利于鼓励和保护金融科技创新,又要有利于防范金融创新风险。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经过两年来的治理整顿,广州决胜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显著成效。广州市风险监测防控中心的建立与首席风险官制度的推出更为下一步的风险防范提供了新的强大技术支持。
防控增量风险,要重视金融科技创新风险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一是化解存量风险,二是防控增量风险。存量风险治理相对容易;而增量风险属未知风险更具挑战性。未来两年,地方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仍然是广州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在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基础上,乘胜追击获取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全面胜利,着眼于未来增量风险防范的视角,更应高度重视金融科技创新风险。
就行业方向看,增量风险的一个主要来源就是金融科技创新风险。金融科技是指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最近几年,金融科技在世界范围获得巨大发展,正在极大地推动传统金融业的变革和进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中心城市的广州,加大对金融科技的扶持力度,促进金融科技创新发展,是发展广州区域金融中心,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尤其是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建设提供金融支撑的应有之义。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既带来新的机遇,也存在潜在风险和监管挑战。
一是颠覆性技术创新风险。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是已经获得世界范围内广泛认同的颠覆性技术。颠覆性技术具有二重性,既可能产生正面结果,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我国金融科技发展具有发展速度快、创新活跃度高、规模体量巨大、创新参与主体多元这样一些突出的特征,受颠覆性技术风险影响的冲击就越大。事实上,我国金融科技1.0即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阶段上的P2P风险爆发跑路事件等,究其实质,就是颠覆性技术创新带来的副产品。
与颠覆性技术密切相关的另一项风险是技术不成熟风险。一方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都还处于初级阶段,技术本身发展尚未成熟;另一方面,金融科技还未经过实践的大范围应用与检测。这可能会带来技术不成熟风险。比如大数据,在数据是否充分以及数据质量是否到位都不确定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也不一定准确。
在实践上,有的机构在未经过严密测试和风险评估的情况下,盲目地追求所谓颠覆式技术,拔苗助长,急于求成,导致技术选型错位、资源浪费、安全事件频发等问题。特别是对于部分尚处于发展初期的新兴技术,通过舆论和资本的过度炒作,可能会令它们沦为市场操纵、投机、诈骗的工具。
二是政策和法律风险。作为新兴行业,金融科技应用模式多样化,并且正在变得越来越复杂,在提升金融运作效率的同时也带来诸多不确定风险。金融风险和监管不匹配等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我国现有金融法规适用对象主要是传统金融领域,未能涵盖金融科技的众多方面,对金融科技缺乏有针对性的政策监管与法律约束。如有关金融科技市场的企业准入标准、运作方式的合法性、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等方面,都亟待建立严谨系统的法律规范。
三是系统风险。金融科技由于网络参与的广泛性,拥有更加社会化的平台和更大的外部性,对风险控制、风险识别等问题的要求更高。随着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的必要区隔被打破,它们之间的关系不再是简单的数量加总,而是相互之间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因此,一旦某一环节产生风险,如果没有必要的风险隔离与保险制度安排,风险很容易传导到其他金融科技业务中,甚至放大到整个金融体系中,形成系统性风险。
四是金融科技创新的外溢风险。随着全球各国金融市场开放性和金融基础设施联通性不断增加,金融科技可能带来业务风险、技术风险、网络风险的叠加效应,使得金融风险传染更快、波及面更广。
树立五大监管理念,合理控制潜在风险
上一篇:大数据、AI领跑湖南高校新专业
下一篇:巨丰早评:宏观面支持大盘上行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