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交易所模式已被禁止 律师:存在诸多法律风险,还涉嫌非
币圈破产者多,暴富者少。沉浸在发财梦中的“韭菜”,终有一天会被收割。看似正规经营的交易所,代发平台币的区块链公司,以及用暴利诱惑着投资人的“业内人士”,都有可能成为致使投资人破产的黑手。
对于提供交易所业务的公司,以及参与设立交易所的国内投资人,他们是否已经违反了法律?成立交易所、代发平台币的行为被允许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带着上面的问题采访了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以及京师律师事务所证券和投资基金法律事务部主任刘盼盼,以下“NBD”代表《每日经济新闻》,“肖”代表肖飒,“刘”代表刘盼盼。
NBD:目前数字货币交易所处于什么样的发展状况?
刘:当前加密数字货币/数字资产市场处于“深熊”区间,在监管上,由野蛮生长、乱象丛生、急速膨胀的阶段在逐渐地过渡到合规、有序、监管深入的阶段。尽管如此,很多“区块链”、“数字货币”沦为“概念”炒作的对象,并没有真正应用落地。同时,实践中出现的以“区块链”、“数字资产”名义进行欺诈的相关法律问题也一直存在。
2017年9月4日央行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中指出: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尚未允许Security Token在中国发行。
关于目前的监管状况,在境内方面,《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于2019年1月10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即网信办)颁布,2月15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履行备案手续。依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境内交易所模式已被禁止。
未来数字货币/区块链行业将是挑战与机遇并存,合规已经成为该行业稳健前行的充要条件。
NBD:国内部分区块链公司提供“成立交易所、代发平台币”等业务,这两种业务被允许吗?有什么法律风险?
肖:《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后,国内的交易所外移或关闭。我也注意到,确实国内部分区块链公司在宣传能够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发平台币”业务,这是有违我国现行政策和法律的,其中提供“代发平台币”业务行为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提供“成立交易所”业务的行为与参与投资设立交易所的投资人形成共犯关系,共同触犯非法经营罪。
刘:如果该类主体声称能在国内“成立交易所、代发平台币”显然是非法的。具体来看:
首先考虑国内区块链公司的合法性,根据《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来需在网信办备案的区块链服务关键要素:技术上是区块链、形式上是网站或APP、对象上是社会公众、内容上是信息服务。
根据实操以及备案指南的要求:(1)以公有链、联盟链和BasS为主的平台模式;(2)区块链矿池服务;(3)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在线媒体及社区平台;(4)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金融服务和解决方案;以及(5)区块链在实体领域落地的服务和应用。以上一旦涉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将纳入《规定》规制的“区块链信息服务”范畴。
主体上符合上述服务范围备案的区块链公司是合规的。
其次,“成立交易所”业务是一个复杂的商业服务内容,并且要考虑全球不同法域的商业政策及法律法规,这里还要与诸多的会计所、律所、投行、技术方等机构打交道,境内此种主体应当纳入“基于区块链的金融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提供商。那么,在备案的前提下,且不在境内设立,在允许的法域符合当地监管环境与牌照准入等相关规定的这种服务,应当是允许的业务。
最后,我们看“代发平台币”业务。代发不同于代投,这里有一个代币融资的可能性行为,在国内《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已经明确代币融资行为的非法性,那么不管是主体进行代币融资、或受主体委托进行代币融资,其行为在境内均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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