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迎备案新规 鼓励长期投资
近14万亿元私募基金迎备案新规——
五类产品不予备案 鼓励长期投资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周 琳
2018版备案须知施行后,其他类私募基金新增数量和存量规模逐步下降,目前存量规模已降至历史低位,相关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不过,基金募集、投资、治理等环节中的部分问题仍未得到根治。2019版备案须知的发布,有利于引导机构回归私募基金“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质。
经过一年多调研和讨论,私募产品备案2.0正式出台。
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简称“2019版备案须知”),对当前部分私募基金偏离“投资”本质,从事借(存)贷等“伪私募”业务的情形进行重新界定和规范。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1月底,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规模达13.74万亿元,新版备案须知的发布意味着近14万亿元的私募基金产品迎来新的备案管理规则。
五类“伪私募”不予备案
2018年1月份发布的《备案须知(2018版)》,限制和规范了名基实贷、风险揭示缺失等在私募基金行业较为集中且长期存在的行为。重阳投资副董事长汤进喜认为,《备案须知(2018版)》施行后,其他类私募基金新增数量和存量规模逐步下降,目前存量规模已降至历史低位,相关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不过,基金募集、投资、治理等环节中的部分问题仍未得到根治。一是仍有私募基金采用刚性回购、差额补足等形式变相从事“伪私募”活动;二是利用协会备案为私募基金的合规性背书,先备后募、备少募多的现象仍然存在且有普遍化趋势;三是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问题突出。同时,新情况、新形态、新风险不断涌现。比如,P2P等跨行业类金融风险向私募基金传导和挤压,面临巨大外溢性风险敞口。
因此,有必要对备案须知进行“升级”,尤其需要进一步明晰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为此,《备案须知(2019年版)》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对5类“伪私募”不备案,包括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高瓴资本合规总监唐睿表示,近年来伴随着私募行业快速发展,部分私募基金偏离投资本质,从事借(存)贷等“伪私募”行为,规模和风险急剧增加。此次须知调整和完善,有利于引导机构回归私募基金“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质。
厘清管理人等各方权责
除了以“负面清单”形式明晰私募边界之外,新版备案须知还进一步厘清了管理人、托管人、合格投资者、基金募集等概念和权责。
针对管理人通道化、多管理人职责混乱、个别管理人从事非私募业务等问题,《备案须知(2019版)》从管理人数量、专业化运营、管理职责不得转委托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规范,避免管理人职责失位。
《备案须知(2019版)》明确托管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法定义务。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基金提出差异化托管要求。考虑到嵌套SPV(特殊目的载体)投资更易出现的风险,基金业协会对该架构下的私募基金提出更明晰的托管要求。
在合格投资者方面,新版备案须知明确合格投资者仍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并重申禁止代持,从募集端规范管理人及销售机构行为。
在基金募集方面,针对管理人利用备案进行增信后再大规模募资的普遍性问题,新版备案须知按照《基金法》的规定,明确界定了“募集完毕”概念,重申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对外募集完毕后再向协会备案。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伟表示,新版私募备案须知对整个私募基金市场秩序大有裨益,体现了基金业自律管理部门反复强调的正本清源精神,尤其是针对部分涉嫌“名基实债”的私募管理人,有利于促进市场规范,有利于促进基金托管人、第三方外包机构明确权责。
促进长期资本形成
为促进长期资本的形成,同时考虑到短期限的私募基金存在较大的名股实债、名基实贷的可能,《备案须知(2019版)》中适当提高了私募基金的期限门槛,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续期不得低于5年,并且鼓励管理人设立存续期在7年及以上的股权基金。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