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部门联合发文 “僵尸企业”退出市场没商量
13部门联合发文 “僵尸企业”退出市场没商量
视觉中国
《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根据不同市场主体的类型,制定完善不同的退出方式、清算注销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等,比如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对于市场来说,有进入必然有退出。建立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让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明显下降,进而为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提供有力支撑。日前,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信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也是我国第一个比较专门涉及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国家级文件。《方案》明确,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对国有“僵尸企业”退出提出了明确要求。
问题突显,“僵尸企业”影响资源配置
市场主体的退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5年来我国法院所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翻了近十倍。虽然如此,但与近年来我国在市场准入等领域取得的显著改革成效相比,市场主体退出方面的制度供给明显不足。
“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也是优化经济资源配置,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首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产业与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袁祥飞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在之前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经济在实际运行中并没有实现完全的优胜劣汰。一些经营不善、效率低下、产品没有市场的“僵尸企业”,特别是国有“僵尸企业”并没有退出市场,严重影响了市场资源配置和资源使用效率。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没有市场退出的硬约束,这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并不以完整的市场主体思维方式进行经营,严重阻碍了市场出清,挤压了优秀企业的生存空间,进而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也表示:“当前,在我国探索市场退出机制实践的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主体退出的渠道不通畅、激励约束的机制不健全、配套的措施不完善、退出的成本比较高。因为这样几个原因,使得退出的主体比例明显偏低,从而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近年来,各地创新创业热情高涨。袁祥飞说,由于我国社会仍然缺乏完善、明确、简化、透明的市场退出制度、方式和程序,对于一些创业失败的市场主体,特别是创业自然人来说,缺乏足够友善的退出机制,这也影响了创业主体的积极性和连续创业成功的可能性,从而可能影响我国新经济发展的潜能。
补足缺失,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在现实中,一些“僵尸企业”存在着不愿退出的情况。而且这些“僵尸企业”占据着厂房、设备、土地等资源,部分地方政府出于解决就业、避免银行贷款成为坏账等目的,也不愿意清理“僵尸企业”。
市场主体该如何退出?袁祥飞说,《方案》提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明确要求相关方不得阻碍其退出,不得违规提供政府补贴和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的存在;同时要求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这也就杜绝了可能的政府刚性兑付。
袁祥飞说,对于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缺失的问题,《方案》明确,根据不同市场主体的类型,制定完善不同的退出方式、清算注销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等,比如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将是对我国破产法体系的重要补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说,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有企业,更包括亿万自然人、商自然人。这些主体都会有各种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自身的债务超过一定限度的情况下,都需要一定的措施来解决负债过高或流动性短缺的问题。对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更要有债务豁免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清理市场信用垃圾,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方案》对有效破除低效无效市场主体退出难题、推动低效无效市场主体退出,作了全面制度性安排。特别是为推进优化存量、防范化解产能过剩、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力推动资源配置效率、生产率和潜在增长率的提升。”孟玮说,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破产制度相对滞后,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中的排名明显低于总体排名,成为营商环境中的短板,《方案》的实施,还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中国观察